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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930,7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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