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雅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文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930,7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360元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