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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3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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