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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熙禮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紘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瑀 訴訟代理人 吳秉勳 被告與原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 全之答辯狀,及就抗辯原告有給付遲延及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之損 害賠償債權可供抵銷應給付貨款予原告之債務事項詳為表明及聲 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5日內提出記載 完全之答辯狀,及就抗辯原告有給付遲延及交付之貨物有瑕 疵之事實,及被告對原告有債權可抵銷貨款債務等事項詳為 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並將繕本逕送達原告,上開裁定已於 106年1月1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 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 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 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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