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枝
訴訟
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敬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燧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瑞銘
黃憶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2,
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