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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敬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燧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瑞銘       黃憶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2, 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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