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蔡玉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