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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蔡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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