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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6號 原   告 營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大乾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07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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