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李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145元,應徵裁判費14,16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6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