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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