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653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