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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8,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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