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8,0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