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曾瑛琦
訴訟
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
裁
判費50,500元。原告
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
加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