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林育賢
訴訟
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
分公司、鄭盟峰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大豐富房屋股
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暨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
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
依職權查無原告起訴
狀
所載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
之相關登記及
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等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