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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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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林育賢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鄭盟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大豐富房屋股 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被告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依職權查無原告起訴 狀所載被告大豐富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夢時代分公司、甲○○ 之相關登記及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等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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