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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連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即丞雍營造有限公司間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4 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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