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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轉讓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從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 讓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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