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均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惠香
訴訟
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宜律師
被 告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瑞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向被告採購LED植物燈共1,500顆
,以運至原告位於日本國公司鍋清會社(下稱日本公司)
,再轉售予其客戶於溫室中使用,有訂單、
兩造簽約往來
電子郵件
可證。其中
系爭訂單載明:「No.FL2014.11-01
,品名:LA6009-9W、AC 100~240V、50/60Hz、波長PEAK7
45nm(dominant720~730nm)、IP66。數量1500PCS,單價44
0元,總計:新臺幣(下同)693,000元(含稅)」,又有
關防塵防水之規格
乃為「IP66」。
詎被告交付系爭貨品後
,原告先於104年4月30日以電郵通知被告公司有發現35顆
燈不亮,並於同年6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日本公
司已把不良品從日本寄出,共計有46顆;
復於104年9月間
發現系爭貨品「浸水」之瑕疵,且浸水之情形為嚴重,經
通知被告後,被告於104年10月1日允諾將全數更換,因此
,原告除積極處理日本公司客戶方之客訴問題外,並協助
被告將改善後的樣品送至日本,以便更換。孰料,被告突
然態度丕變,於105年1月15日以沒有利潤為由,單方通知
原告將不再生產系爭貨品,不良品則以退款方式處理,且
退貨期限為105年3月25日等語。兩造數經協調,被告承諾
退多少貨還多少款,故原告謹依被告之承諾,將有瑕疵之
植物燈,全部取下,從日本運回原告,數量高達1,334個
,然被告反開始消極應對,雖經原告屢次催告請求,被告
仍置之不理,原告不得已,僅得提請
本件訴訟以為救濟。
(二)被告所給付之系爭貨品,
顯有「不亮」、「嚴重浸水」之
瑕疵,此核以原告公司將系爭貨品取樣送請訴外人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公司(SGS)(下稱臺灣檢驗公司)檢驗,所
獲得之三份試驗報告,均顯示未符合系爭LED植物燈應具
備的防塵、防水之IP66規格。又被告所給付之LED植物燈
,1,500顆竟有高達1,334顆有瑕疵,顯不能達本件契約之
目的,更對於買受人已無利益可言,故原告於105年5月24
日以臺南西門路郵局第84號
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契約,實有
理由。被告顯有可歸責之事由致生
不完全給付之情甚明,
且原告催告被告給付無瑕疵之物,被告佯以允諾將全數更
換在先,復又承諾退多少貨還多少款繼而相應不理在後,
足見被告業已
給付遲延,故原告以
上開存證信函解除系爭
契約,
洵屬有據。準此,系爭LED植物燈之
買賣契約,業
已合法解除,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返還系爭買賣價金,
共693,000元(含
營業稅5%)。又被告缺乏出賣系爭LED植物
燈所保證之品質,亦故意不告知系爭LED植物燈之瑕疵,
致原告須自日本運回系爭貨品,支出運費34,920元、檢驗
費14,175元,共計49,095元,及在日本所衍生的費用日幣
739,560元。原告自得依
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60條、第
360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上開運費34,920元、檢驗
費14,175元,及在日本所衍生的費用日幣739,560元。
(三)
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42,095元、日幣739,560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一)原告主張系爭植物燈有瑕疵且
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依民
法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被告否認之
,依法應由原告對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原告於104年1月22日向被告採購LED植物燈共1,500顆,被
告已於104年2月25日、3月10日及3月20日分批全數交付予
原告,原告並於104年4月25日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貨款。
原告於104年3月間收受系爭貨品後,於104年4月30日以電
子郵件通知被告檢查發現35顆不亮,至同年6月10日以電
子郵件通知被告,日本公司已把不良品從日本寄出,共計
46顆,就上開退回之46顆植物燈,被告業已全數更換,並
無原告主張拒不補正之情事。
(二)原告復主張系爭植物燈1,500顆中有高達1,334顆有「浸水
」之瑕疵,而欠缺所保證之品質云云,被告否認之,依法
自應由原告舉證
以實其說。原告於104年3月間受領系爭植
物燈後於同年4月間僅反應有35顆「不亮」之瑕疵,並未
反應有「浸水」之情事;又系爭植物燈如有浸水之瑕疵,
並
非難於發現,衡諸情理,原告並無未能立即發現提出之
理,原告
嗣於104年9月29日即受領後逾6個月始主張系爭
植物燈有浸水之瑕疵,顯悖於吾人交易
經驗法則,自不足
採。又原告於104年9月2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稱系爭貨
品中有4個不亮,1個浸水,顯無原告主張之數量上高達1,
344顆之嚴重進水之情事;原告復於104年10月5日以電子
郵件稱「於收貨當時安裝後點燈測試沒問題,然就都沒使
用,直到9月底開始要對植物進行照射時陸續發現不良及
浸水」云云,然系爭產品既經安裝於原告終端客戶之溫室
內,縱未使用照明之功能,仍每日受周遭噴水及溫室環境
之影響,自非處於未經使用之狀態可比,原告終端客戶既
已於收受後加以安裝使用,
足證被告於104年3月間交付系
爭植物燈,並未有浸水瑕疵存在。上開瑕疵之發生自應係
系爭貨品使用上之自然耗損,或原告終端客戶本身有保管
或使用方法不當所致,原告主張可歸責於被告,顯不足採
。且系爭貨品經原告於105年9月29日通知有進水問題,原
告之終端客戶卻仍繼續使用,並未立即將不良品退回被告
,原告尚要求被告同意退貨期限延到105年6月底(被告僅
同意延至105年4月29日),以便其終端客戶繼續使用,足
見系產品縱事後發現有浸水之瑕疵,不影響其功能而顯非
重大甚明。再者,原告一再向被告口頭宣稱有半數植物燈
會浸水,
惟其於104年10月6日僅退回被告4顆植物燈,經
被告測試其中3顆不亮,當中又僅1顆發現燈罩有浸水現象
,經被告
予以拆裝研判係該顆植物燈有燈罩卡榫膠量不足
之個別現象。原告於105年1月30日以電子郵件提出於104
年10月13日統計系爭貨品浸水瑕疵之資料,依其
所載系爭
有浸水之植物燈數量充其量僅200餘顆(約13%),亦無原
告主張之系爭貨品一半浸水之情事,況其判定之標準為原
告公司之客戶自行目測判斷而不客觀,亦足證原告於104
年9月間告知被告公司系爭貨品「已浸水一半之數量」,
顯係誇大不實。而原告提出送臺灣檢驗公司檢驗之試驗報
告,據以主張系爭貨品未符合保證之品質云云,惟原告所
送驗之產品,並未經兩造會同送驗,所送驗之產品是否為
被告之產品,
顯非無疑;且縱認係被告產品,試驗日期為
105年5月18日,距被告於104年3月20日交付原告使用已1
年餘,系爭貨品歷經原告保存、運送至日本保存、安裝使
用等各個階段,其狀況自已非當初被告交付時之狀態,從
而系爭貨品
縱有已不具IP66之標準,此顯非被告之因素,
原告據此主張系爭貨品之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亦顯無理
。綜上,原告主張系爭貨品有浸水之瑕疵且可歸責於被告
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實不足採。
(三)原告主張被告遲延退款而
解除契約云云,亦無理由。因原
告於104年9月間一再宣稱有半數植物燈會浸水,被告基於
商業誠信而信原告所言,原擬配合原告客戶之使用環境再
重新生產換貨,惟原告一方面口頭宣稱半數球泡燈浸水,
卻遲遲無法提出浸水之球泡燈供被告公司檢驗;其後又因
兩造對防水認知發生歧異,被告公司為免日後紛擾,乃不
再同意換貨,僅願依退回之球泡燈數量退款。兩造嗣於10
5年1月28日達成原告於被告指定期限退回不良品後,被告
依原告退貨數量退回款項之協議,並經被告指定於105年3
月25日為最後退貨期限,然原告要求配合其終端客戶使用
展延至105年6月間,被告為表善意同意退讓最後退貨時間
至105年4月29日,由原告送至被告進行驗貨退貨流程,原
告於105年4月15日以電子郵件,亦明確表示退貨之產品,
原告最遲會於105年4月29日前送至被告,且退款期限會依
照原告付款方式(月結)之5月25日收到被告之退款金額。
詎原告並未依兩造協議於105年4月29日前將欲退還之貨品
運至被告,反而於當日以電子郵件告知產品已寄到原告,
要求被告立即前往原告公司驗貨及退還款項云云,原告顯
已違反兩造關於退貨退款之協議在先。在此同時,原告亦
於105年4月2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前去原告處取回貨品
並給付退貨款,然在被告驗貨完成前,被告並無給付退款
之義務,原告之催告自不合法,從而,原告據此主張解除
系爭契約,自無理由。另本件交易非兩造第一次交易,原
告已多次向被告公司採購,足見系爭植物燈無不符系爭契
約之約定情事。
(四)原告提出之毅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燈具安全通則試驗報
告,被告否認其實質之真正,縱認其為真正,該測試報告
所檢驗之植物燈係被告於104年2、3月間交貨予原告,並
經原告海運出口至日本,交由日本客戶使用至105年4月29
日始退還予原告,係屬已經原告及其客戶使用過之舊品,
且距被告出貨予原告達3年9個月之久,
而非被告交付予原
告之新品狀態,是原告提出系爭測試報告主張系爭植物燈
於出廠時不具IP66之功能而有瑕疵云云,顯不足採。
(五)並聲明:
⒈
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倘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
議兩造不爭執事項
暨簡化爭點為:
(一)不爭執事項(僅指客觀狀態及形式上真正,不包括證據解
釋或證明力):
⒈原告於104年1月22日向被告發出訂單,訂單編號是No.FL2
014.11-01,訂單載明品名、規格為「LA6009-9W,AC100
-240V,50/60Hz,波長PEAK 745nm(dominant 720-730n
m)、IP66」,數量1500PCS,單價新臺幣440元,總計價
金為693,000元(含稅),交貨地點為臺南市○市區○○
○路○○號3樓之3,希望交期為104年2月24日1,000PCS、10
4年3月10日500PCS,訂單上有陳誼芳之簽名(IP66是指防
塵防水規格)。被告已於104年2月25日、3月10日及3月20
日分批全數交付予原告,原告並於104年4月25日給付全部
貨款。原告係將上開燈泡交予其日本客戶鍋清株式會社使
用。(補字卷第8頁、訴字卷一第22-24頁)
⒉原告於104年4月30日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被
告系爭燈泡發現35顆不亮,並分別於同年6月10日、6月11
日以附表編號25、27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日本方已
把不良品從日本寄出,共計有46顆。
(補字卷第18-20頁)
⒊依據被告104年6月30日結案之客訴處理單之記載,客戶即
原告客訴內容為系爭登泡46pcs有時會亮有時不亮,6月15
日已收到,交由RD檢測維修;品保中心判定:製程參數調
整不確實,導致K1金線周圍有膠裂現象,拉扯到金線,因
熱脹冷縮造成熄燈問題,已要求供應商加強管控製程參數
條件,以預防類似問題發生。
(補字卷第23頁)
⒋原告於104年9月29日以附表編號33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被
告發現系爭燈泡有浸水情形,經通知被告後,原告復於10
4年10月14日以電子郵件向訴外人陳漢福Hank表示被告允
諾將全數更換。
(補字卷第21-28頁)
(被告不同意列入不爭執事項,訴字卷一第160頁)
⒌依據被告104年10月27日結案之客訴處理單之記載,客戶
即原告客訴內容為46pcs有時會亮有時不亮,6/15已收到
,交由RD檢測維修,10/6已收到4pcs,1pcs正常會亮,3
pcs不亮(其中1pcs燈罩有水),10/5客戶反應1500pcs有
3成進水;品保中心判定:1.供應商製程參數調整不確實
,導致K1金線周圍有膠裂現象,拉扯到金線,因熱脹冷縮
造成熄燈問題,已要求供應商加強管控製程參數條件,以
預防類似問題發生。追查Emitter生產紀錄,該批號的生
產總數量為1200pcs。每顆球泡燈使用11pcs,估計最多會
有110顆球泡燈受影響。2.經拆解此顆進水之燈罩後發現
,燈罩卡楯處膠量不足,造成水由此處滲入,此顆不良品
為作業人員疏失。將採2段式點膠,先在散熱器上點上一
圈膠,然後在燈罩卡楯縫隙處再點膠,作2次防堵。3.依
客戶回覆的使用環境來看,在灑水器每天定時運作時,會
灑到球泡燈,與本公司以往客戶的使用環境經驗不同。因
此必須針對客戶的使用環境調整製程,待客戶確認樣品實
測OK後,1.5K交期為樣品測試OK後的4-5週。
(補字卷第26-27頁)
⒍被告於105年1月15日以附表編號45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原
告不良品以退款方式處理,且退貨期限為105年3月25日等
語。
(補字卷第29頁)
⒎被告於105年1月28日以附表編號46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原
告盡量於指定時間完成退貨,以降低雙方損失,退多少貨
就退多少款等語。
(補字卷第30頁)
(被告不同意列入不爭執事項,訴字卷一第160頁)
⒏原告委任律師於105年4月29日以新市南科園區郵局第69號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退還價款616,308元並取回植物燈,逾
期未退還價款者,將解除契約。
(補字卷第31-34頁)
⒐原告提出訴外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公司(SGS)檢驗報告
三份,均顯示其送驗植物燈未符合系爭LED植物燈應具備
的防塵、防水之IP66規格。(按:被告對於原告送驗植物
燈是否為系爭燈泡尚有爭執)。
(補字卷第35-49頁)
(被告不同意列入不爭執事項,訴字卷一第160頁)
⒑原告委任律師於105年5月24日以臺南西門路郵局第84號存
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於
105年5月25日送達被告。
(補字卷第50-52頁,訴字卷一第92頁)
⒒兩造有關系爭植物燈之訂購及客訴處理過程而往來之電子
郵件日期及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⒓原告於105年4月15日以附表編號47所示之電子郵件通知被
告就無法取下的144顆燈泡可否延期退還呢?如果執行上
有困難,就按照被告於105年1月28日所提出的會議紀錄ma
il內容【退多少貨敝司就退多少款】進行處理,原告會把
產品最慢於4月29送達被告,而退款期限請依照兩造付款
方式(月結),即於5月25日收到退款金額等語。
(補字卷第30頁)
(被告請求增列編號47電子郵件為不爭執事項,而原告不
同意列入不爭執事項,訴字卷一第160頁背面)
⒔本院於106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南市○市區○○○路○○
號3樓之3進行
勘驗,勘驗結果為:「
履勘現場有燈泡共15
箱(如照片),原告稱該燈泡即為原告保管中,由被告生
產之本件契約爭執燈泡,15箱中其中14箱各裝100顆燈泡
,餘一箱裝78顆,共計1478顆,兩造對於現場之燈泡1478
顆為原告向被告所購買,由被告生產之本件契約標的無爭
執。裝有78顆燈泡箱子內有6顆仍包裝有被告交付燈泡時
所使用之白色紙盒,其中貼有規格標籤,6顆中有2顆已無
燈罩,無燈罩的燈泡可看出兩種不同的封裝型式,據被告
經理莊瑞平稱一種是K1,一種是5630,後者是被告補寄所
使用封裝型式。」,而被告補充陳述:「請記名現場燈泡
均是使用過的,並非新品」等語;原告補充陳述:「現場
燈泡均是使用過的,因此發現有瑕疵才寄回來,原告收到
後馬上就用現場箱子保管。」等語。
(訴字卷一第128-140頁)
⒕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所107年1月24日工研轉字第107000
1512號函於說明第二點載明「(二)本院僅能就保固
期間
之系爭植物燈現況進行檢測是否符合IP66規範,至於其他
鑑定事項,不在本院可為鑑定之範圍。」
(訴字卷一第187頁)
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所107年6月29日工研轉字第107001
1412號函於說明第三點載明「(一)本院僅能就保固期間
內之系爭植物燈(下稱待鑑定物)現況進行檢測是否符合
IP66規範,至於其他鑑定事項,不在本院可為鑑定之範圍
,
合先敘明。待鑑定物須請貴院與當事人確認仍在保固期
間內,再由貴院交付本院進行鑑定。」
(訴字卷一第214-216頁)
⒗系爭植物燈之保固期間為6個月。
(訴字卷一第224頁)
⒘依毅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燈具實驗室107年11月28日編號
00000000燈具安全通則試驗報告(防塵防水)所載:
⑴試驗之結果判定:不符合(IP66)。
⑵試驗內容:
第一數字碼對防止外來固體異物之保護等級的試驗方法
:
①試驗等級:6。
②試驗規格(CNS 14335 C4480):
測試程式如下:
(a)燈具懸掛在粉塵箱外面,以額定電壓工作至操
作溫度。
(b)燈具在工作狀態下,以最輕微之動作放入粉塵
箱內,並打開粉塵箱開關。
(c)燈具在粉塵箱內1分鐘後,關掉燈具並測試3小
時,此時滑石粉仍保持懸浮狀態。
③檢驗結:內部有粉塵堆積。
④判定:不符合。
第二數字碼防水保護等級之試驗方法:
①試驗等級:6。
②試驗規格:
依據CNS14165第14.2.6章節,對於燈具所有方向而來
之強力噴流,均不得造成有害之影響(對強力噴流下
有保護)水流率:100L±5%、試驗時間:最少3min、
噴嘴距離外殼表面:2.5~3m。
③檢驗結:內部有進水。
④判定:不符合。
(訴字卷二第2-28頁)
⒙毅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9日(108)毅檢文件字第
001號函於說明載明「⒈測試報告僅針對測試樣品進行判
定,測試結果無法含括及代表過去或未來量產品是否符合
IP66之標準。⒉就實驗室目前認可法規,現行燈具法規並
無相關IP66之效能期限之規定。⒊保存或使用環境(如:
溫度、濕度及酸鹼度…等)均可能對產品壽命造成影響。
燈具安裝於溫室之灑水器下方使用,須考量液態水及氣態
水(水蒸氣),若無法有效防止二者進入燈具,必然對燈
具壽命造成危害。IP66以液態水進行測試,無法有效評估
燈具是否能有效阻擋氣態水進入燈具內部。」
(訴字卷二第39頁)
⒚依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報告編號00-0
000-00外殼防塵、防水IP等級試驗報告所載:
⑴產品名稱:TA60B1-09FB000-E2600。
⑵型號/商標:LA6009/飛瑞達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⑶負載規格/數量:LED模組9W×1PCS。
⑷額定輸入電壓/頻率:AC 100~240V/ 50/60Hz。
⑸測試電壓/ 頻率:AC 100V/ 50Hz 。
⑹外觀尺寸:直徑60mm×高110mm。
⑺測試標準:CNS 14335 (88.08.04)、
CNS 14165 (104.03.31)。
⑻收件日期:106年1月24日
⑼測試日期:106年2月2日~106年2月15日
⑽測試結果:燈泡防水等級為IPX6(不包含燈頭),測試
說明如下:
①測試項目:防止水進入之保護程度
②測試等級:IPX6
③測試標準:CNS 14335【第9節】
CNS 14165【第14.1節】
【第14.2.6節】
【第14.3節】
測試方法:
燈具在正常環境並在輸入電壓下工作至穩
定的溫度後,關掉開關進行測試。
(a)噴嘴之內徑:12.5mm。
(b)水流率:每分鐘100L±5%。
(c)流入測之水壓:調節至可達到所定之
水流為止。
(d)水流之大小:離噴嘴前端2.5m處之水
流直徑約120mm。
(e)待測外殼表面積1㎡之放水時間為1分
鐘。
(f)最短試驗時間為3分鐘。
(g)噴嘴至待測外殼表面之距離為2.5~
3m
④測試結果:符合規定。
(訴字卷一第77-82頁)
(被告請求增列為不爭執事項,而原告不同意列入不爭執
事項,訴字卷二第45頁)
(二)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向被告採購之LED植物燈有「不亮」、「嚴重浸
水」之瑕疵,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有無理由?
⒉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規定,於105年5
月24日以臺南西門路郵局第84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解除
系爭契約,是否有理由?
⒊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契約業已達成
合意解除之意思表示
合
致,有無理由?
(被告請求增列,訴字卷一第124頁)
⒋原告主張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依解除契約後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買賣價金693,000元(含營業稅5%)
,有無理由?
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60條、第360條之規定,向
被告請求賠償運費34,920元、檢驗費14,175元,及在日本
所衍生的費用日幣739,560元,有無理由?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爭執事項第1點: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
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
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
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
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物之瑕
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
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
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最高法
院73年
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
參照)。
⒉依不爭執事項第1點所示,兩造之買賣
標的物之品名及規
格為「LA6009 9W,AC100-240V,50/60Hz,波長PEAK745n
m(dominant 720-730nm)、IP66」(兩造均以植物燈稱
之);而所謂「IP66」乃燈具、儀表等設備之外殼防護等
級(I=Ingress,P=Protection),亦即該設備對於固態
異物、液態滲入之防護能力,第一個數字6表示固體方面
防護具有完全防塵能力,第二個數字6表示液態方面防護
具有經受強力水柱噴射而無負面效果之能力(訴字卷一第
56、84、85頁)。兩造之買賣標的既有如上之規格要求,
自應符合之,始合於預定效用。又該買賣標的物為植物燈
,則以燈之一般功能衡之,具備可以發亮之功能,應屬通
常之效用甚明。
⒊被告於104年3月將系爭植物燈交付與原告後,原告並支付
全部貨款(不爭執事項第1點);嗣原告於同年4月以電子
郵件通知被告系爭植物燈有不亮之情形(不爭執事項第2
點),經被告於104年6月30日結案之客訴處理品保中心調
查判定結果,不良原因為製程參數調整不確實,導致K1金
線問題發生。周圍有膠裂現象,而拉扯到金線,因熱脹冷
縮而造成熄燈問題(不爭執事項第3點)。此調查判定結
果,乃被告方面自行做成,而被告為系爭植物燈之出賣人
,其可自行檢視植物燈之不良原因,且表述如上,其可信
度與證明力應可服人。依此,原告買受之系爭植物燈,在
受交付後之隔月即發現有不亮情形,並交寄回被告方進行
檢視調查,其調查結果乃「製程參數調整不確實」所致,
可見系爭植物燈在製程上確有疏忽之處,實甚明確。而兩
造就系爭植物燈之買賣標的物數量達1,500顆(PCS),原告
此次發現不亮之情形者達46顆(PCS)之多,而其原因既係
根植於製程上之問題,此類以大量生產模式所產出之產品
,即
難謂該疏忽之處,無存在其他來自相同製程上產品之
可能;況上開製程上的疏忽,導致熱脹冷縮而造成熄燈,
顯示其不確定性,存在於製程上並延續至於使用時之熱冷
狀況,進而有熄燈之風險。再者,原告發現系爭植物燈之
不亮情形,並向被告反應,進而由被告針對該等問題標的
進行不良原因調判流程,均發生在被告交貨後3個月之內
,原告實無必要在收受系爭植物燈後即自尋煩索,虛偽製
造46顆(PCS)不亮植物燈之情狀而增加事後處理成本之繁
累,是可知其反應上開數量之植物燈不亮情形(詳附表編
號23、25、27所示電子郵件),衡情可值採信;而被告之
前開客訴處理調判結果,亦呼應原告反應之系爭植物燈不
亮之情事為真實。再者,上開植物燈不亮之原因肇始於製
程參數調整不確實,則因此而造成之不亮結果,自屬可歸
責於被告甚明。從而,原告主張向被告採購之系爭植物燈
有不亮之瑕疵,且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有其依據。
⒋又原告於104年9月間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系爭植物燈有不
亮、浸水之情形(如附表編號33所示),經被告於104年1
0月27日結案之客訴處理品保中心調查判定結果,不良原
因是製程參數調整不確實,導致K1金線問題發生。周圍有
膠裂現象,而拉扯到金線,因熱脹冷縮而造成熄燈問題;
經拆解後發現,燈罩卡楯處膠量不足,造成水由此處滲入
,為作業人員疏失(補字卷第26、27頁;不爭執事項第5
點)。據此,系爭植物燈出現的不亮、浸水等問題,均為
製造植物燈過程中因製程參數調整、膠量點膠之程序有所
疏失而致之,實屬明確。從而,原告主張向被告採購之系
爭植物燈有不亮、浸水之瑕疵,且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
確屬可信。
⒌被告固答辯稱:植物燈是否不亮或浸水,應可於安裝後目
測發現,交貨後逾6個月始發現,顯屬無稽,且浸水應為
必然耗損云云(訴字卷第61-62頁)。但由上開被告品保
中心之判定結果可知,系爭植物燈產生不亮與浸水之原因
,均係存在於生產過程之中,亦即該瑕疵在製程中已留下
肇因,並非安裝後才因使用或耗損而誘發;而此瑕疵寄存
在於生產過程之中,即可認定被告在交付系爭植物燈時,
該等植物燈已無符合通常及預訂效用之狀態。再者,物之
使用雖有耗損之自然過程,但系爭植物燈須符合「IP66」
防護等級,亦即該等植物燈須具有完全防塵能力及經受強
力水柱噴射而無負面效果之能力,已如前述,原告購買系
爭植物燈係在溫室中使用,溫室中雖有灑水器之環境,但
灑水器所發散之水,與強力水柱造成之水壓力顯然有別,
系爭植物燈在灑水器之環境尚且有滲水情形,則即可合理
推斷其更無經受強力水柱噴射之防護效果,因此,系爭植
物燈顯無符合「IP66」防護等級,實
堪認定。而被告自10
4年3月完全交付該等植物燈起,
迄至同年4月、9月間,原
告即陸續反應系爭植物燈有不亮、滲水問題。循此,系爭
植物燈在使用後半年之隔,即有上開瑕疵問題陸續顯現,
如此半年之內的瑕疵呈現狀態,所謂自然耗損之說,實難
服人(何況該等瑕疵原因是因製造過程疏失所致亦如前述
)。因此,被告上開所辯,容有誤會,難以採納。至被告
雖提出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試驗報告(不爭執事
項第19點),冀以證明系爭植物燈符合「IP66」規格云云
,然該試驗報告所試驗之標的並非本件系爭植物燈,而是
被告以同規格產品送驗所得之報告,此為被告
自認在卷(
訴字卷一第58頁),則該試驗報告之標的與本件植物燈來
自不同製程,自不能援憑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是該試驗報
告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⒍合上以論,原告主張向被告採購之系爭植物燈有不亮、浸
水瑕疵,且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有其依據,堪以採信。
(二)爭執事項第2點:
⒈按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
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
第227條定有明文。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
,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
付。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4條定有明文。又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
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亦如前述。
⒉原告於104年1月向被告購買系爭植物燈1,500元顆(PCS),
被告於104年2月、3月完成交貨,原告於同年4月給付全部
貨款693,000元。嗣原告以系爭植物燈有不亮、浸水等瑕
疵通知被告(附表編號23、33所示電子郵件),被告則於
104年6月、10月回應補正之事(附表編號29、36所示電子
郵件);惟被告於105年1月變更其願意補正之意,擬改以
退款而不換貨之方式處理不良品(附表編號45所示電子郵
件)。依此,被告於105年1月之際已無補正瑕疵品之意思
,
揆諸上揭規定,原告自得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而原告雖
未以明確之催告期限通知被告補正,但由兩造來往之電子
郵件(附表編號23-43所示電子郵件)可知,兩造仍有於
相當期限內完成補正事宜之認知或期待,被告
嗣後表示不
再補正,解釋上應認原告已有經相當期限之催告,而可符
合上開法定解除契約權之要件。進者,被告既已表明不再
針對瑕疵商品進行補正新品,則依拒絕給付之法理,亦應
認原告得逕行解除契約(參: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第
284-285頁)。而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系爭植物燈並未符
合通常與預定效用而有瑕疵乙節,既屬信實,已如上析,
則原告亦已符合民法第359條前段得解除契約之要件(此
部分法律
適用,亦經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補字卷第6頁
)。再者,依
前揭被告於104年10月27日結案之客訴處理
調查判定,系爭植物燈因製成參數調整不確實,導致膠裂
,拉扯到K1金線,因熱脹冷縮造成熄燈問題,以該批數量
1200PCS,每個球泡燈使用11PCS,估計最多會有110個球
泡燈受影響等語(補字卷第27頁)。基此,該瑕疵問題最
大影響範圍將達超過1000PCS之度;參以被告交貨時,係
以百分之10之比例抽測良率(
可參附表編號16、18所示電
子郵件),而上開瑕疵問題影響所及,遠勝於此,對原告
而言,其原買賣契約之契約目的已難達成,是其主張解除
契約,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
⒊原告主張於105年5月24日以臺南西門路郵局第84號存證信
函向被告解除系爭契約,為有理由。又存證信函於105年5
月25日送達被告(不爭執事項第10點),是兩造所訂系爭
植物燈買賣契約,已於105年5月25日合法解除。
(三)爭執事項第3點:
⒈契約之合意解除與
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異
。前者
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其契
約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除有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
民法第259條關於
回復原狀之規定。後者為單獨行為,其
發生效力
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無待他
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
解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89號判例參照)
。合意解除既為契約之一種,則即為以意思表示合致而成
之;按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包括客觀要件(即外部之
表示
行為)及
主觀要件(即內心的意思),就主觀要件部分可
再分為⑴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得從事某項行為。⑵表
示意識(或稱表示意思):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
法律行為上意義。⑶效果意思:即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
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當事人所為行為倘僅有行為意思、
表示意識,而無證據可證其有受特定法律效果之效果意思
,即
難認其具備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而有受其
拘束之問題
。另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即解釋契約、意思表
示,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
表意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表意過程,斟酌訂立契
約、為意思表示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表意
歷程的主客觀情狀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
誠信原則,從契約、表意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端作全
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中
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
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先允諾會全數更換貨品,嗣又通知願以退款
方式處理;兩造於105年1月28日達成退多少貨就退多少款
之協議,可見兩造業已達成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云云
(訴字卷一第43頁及其背面)。查原告於104年10月14日
電子郵件提及被告承諾全數更換等語,但該電子郵件同時
提及更換前,會先行試產可適用於客戶環境之商品,安裝
使用無誤後再製作並更換等語(附表編號36所示電子郵件
),可見全數更換與否,仍繫於其他條件之進行,而此單
方面的表述,至多僅能解釋為尚無拘束力的建議,無從認
定被告因此表述而負擔何法律上之義務。嗣原告也提出其
對產品製作的相關建議(附表編號40-43所示電子郵件)
,觀其內容,亦屬原告單方面之建議或意見表述,同樣無
法發生對於兩造任何新生的法律上義務。嗣被告於105年1
月15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不以換貨處理,不良品將以退
款方式處理,判定不良標準是閃爍或不亮,期限是105年3
月25日(附表編號45所示電子郵件);105年1月28日再以
電子郵件通知原告盡量於指定時間完成退貨,以降低雙方
損失,退多少貨就退多少款(附表編號46所示電子郵件)
。原告則於105年4月15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被告可否延期退
還其中144顆(附表編號47所示電子郵件);被告則於105
年4月18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會實際檢查損害情形,建
議原告派員一同檢查(附表編號48所示電子郵件);原告
於105年4月20日告知被告預計於4月21日進行燈泡拆除,
請被告一同到現場直接確認,若未到,將尋求公正第三方
解決(附表編號49所示電子郵件)。循上開兩造電子郵件
觀之,被告原本計畫以換貨方式處理問題燈泡,後則改以
退款方式處理;但退款方式究竟具體方式?是否無條件?
是否以檢驗出有瑕疵為條件?是否兩造應會同或須經第三
方介入等細節均未有共識;甚且被告於105年1月28日郵件
(即附表編號46所示)中還提及重新定義IP66規範的建議
等內容,其真意係在原契約結構下之協商?或另為契約之
訂立?或屬契約之變更?均屬不明。換言之,被告
所稱退
多少貨退多少款等語,其具體內涵尚待兩造再予充實,而
最終在兩造往來郵件中就上開具體內涵並無趨而一致,自
難認此可認為兩造有解消原契約關係之意思。原告徒以前
開隻字斷語,憑以認為兩造有合意解除系爭契約意思表示
合致,容有誤會,無法採之。
⒊從而,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契約業已達成合意解除之意思
表示合致,並無理由。惟系爭契約嗣於105年5月25日已經
原告合法解除乙情,詳如上開爭執事項第2點所述,毋消
贅述。
(四)爭執事項第4點:
⒈按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
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
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⒉兩造成立之不爭執事項第1點所示之契約,業於105年5月2
5日合法解除,已如前述,則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兩造互
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告依系爭契約已支付價金如不爭執
事項第1點所示693,000元,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又原告僅聲明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計算之利
息,並未逾其依前揭規定所得請求之利息,應予准許。
⒊從而,原告依解除契約後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買賣價金69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
月7日(訴字卷一第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准許之。
(五)爭執事項第5點:
⒈原告請求運費部分:
⑴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
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
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所謂不完全之給付,
屬積極的債務違反,即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提出不符合
債務本旨之給付,無論其給付之瑕疵係存在於契約成立
前或成立後,均應有前開不完全給付規定之適用。我國
學者亦認,關於物之瑕疵之存在或發生,出賣人既具有
可歸責之事由,不應因瑕疵存在或發生時間之不同而異
其責任。且不完全給付與締約上過失之界線頗難認定,
出賣人於訂立契約時疏於注意未發現特定物既存之瑕疵
而出售,並為交付,在解釋上亦可認為係違反契約上之
義務,應能成立不完全給付。現行法明定僅於買賣之物
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尤其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
疵時,始負
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甚嚴,宜
由不完全給付補充其不足,以加強保護買受人之利益。
又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應包括瑕疵損害
與瑕疵結果損害在內(王澤鑑,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不
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
抗辯,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㈥,85
年10月版,第132頁以下;林誠二,論錯誤、不完全給
付與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之競合-兼評最高法院93年台上
字第695號判決,跨世紀法學新思維-法學叢刊創刊五十
週年,95年6月,第315頁以下)。至最高法院77年度第
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雖謂:「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
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
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
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責任」,然此係就出賣人交付之買賣標的物瑕疵
,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
事由所致之情形為設題,討論出賣人所應負之債務不履
行責任,惟就該瑕疵於契約成立前發生之情形,既非屬
該次決議之範疇,自難據前開闡釋逕為相反之解釋,而
認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
前發生,即無須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況依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
物依同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
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未
區分該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存在而異其法律效
果。準此,出賣人因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不符合
債務本旨,須負不完全給付責任時,自不因該瑕疵係發
生於契約成立前,即
免除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責任。又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
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
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
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
負
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即不能免責。又解除權
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有所明
文。
⑵原告主張被告出賣之系爭植物燈有不亮、浸水之瑕疵,
而該等瑕疵在系爭植物燈製產過程中即因製程參數調整
不確實、膠量不足等因素而存在
等情,業經認定屬實如
前;又原告主張因系爭植物燈瑕疵而須將瑕疵商品運回
,而支出運費34,920元乙節,
業據其提出華美航運股份
有限公司收據1紙供卷
可佐(補字卷第53頁)。而系爭
植物燈確實已寄回原告處,此經本院至原告保管系爭植
物燈處進行勘驗確認無誤,有本院106年7月10日履勘筆
錄及照片在卷可參(不爭執事項第13點)。是原告主張
上情,應屬信實。原告既因系爭植物燈瑕疵而須支出上
開運費,此乃瑕疵補正之必然程序,自得依不完全給付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又此損害賠償之請
求,不因系爭契約已解除而受影響,有民法第260條為
據。
⑶從而,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34,920元,有其依據,應准許之。
⒉原告請求檢驗費及在日本所生費用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又按文書之證據力
,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
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
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
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
文書之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
自由
心證判斷之。但形式上之證據力,其為私文書者,則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決定之,即私文書之真正,
如
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植物燈瑕疵而支出檢驗費乙節,固據
其提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該公司試
驗報告等件為證(不爭執事項第9點;補字卷第53頁)
,被告否認該送往試驗之標的為系爭植物燈,原告就此
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其疑,而依該試驗報告僅能知悉
送驗標的型號與本件植物燈相同,但是否為系爭植物燈
,則無從憑判。是原告就此部分之舉證,容有不足,其
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14,175元,礙難准許。另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在日本衍生費用部分,雖有其提出之日文
請求書(補字卷第54頁)、中文請款書(訴字卷一第93
頁93),為被告對於上開請求書、請款書之形式上真正
有爭執(訴字卷一第88頁背面),應由原告就該等文書
之真正負舉證之責。惟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
其實,自不能以上開文書作為認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⑶從而,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檢
驗費14,175元、在日本所生費用日幣739,560元,均無
理由,應予駁回。
⒊綜上,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
上開瑕疵商品所致支出的運費34,92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逾此範圍之損害賠償請求,則無依據,應予駁回。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
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前揭款項,並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為法之所許。
(七)綜上,原告主張依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及不完全給付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27,920元元及自105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是本院酌量兩造之訴訟
勝敗情形,就訴訟費用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兩造分別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
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已無礙於本院
前開審認,本院自毋庸逐一論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兩造電子郵件往來(依時間順序排列)
┌──┬──────┬──────┬──────┬──────────────┬─────┐
│編號│ 發信時間 │寄件者 │收件者 │郵件內容 │備註 │
│ │ (民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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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31日│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附件是報價單及 │原證 2 , │
│ │上午11時0分 │(被告公司)│ │中文規格書,有關 IP 驗證資料│補字卷第 │
│ │ │ │ │,目前整理中,待OK後,會立即│15 頁 │
│ │ │ │ │mail給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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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31日│陳誼芳 │黃軒凱 │Dear 黃先生:為預估運費煩請 │原證 2 , │
│ │上午 11 時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提供 50pcs 的包裝尺寸 & 重量│補字卷第 │
│ │20分 │ │ │,謝謝! │14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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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月31日│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50pcs 外箱尺寸 │原證 2 , │
│ │下午 12 時 │(被告公司)│ │為 36.6*36.6*29 ( cm),整 │補字卷第 │
│ │15 分 │ │ │箱重約7kg │1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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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月31日│陳誼芳 │黃軒凱 │收到,謝謝! │原證 2 , │
│ │下午1時9分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 │補字卷第 │
│ │ │ │ │ │1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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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 年 2 月 │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新年快樂 ~ 針對│原證 2 , │
│ │18 日下午 2 │(被告公司)│ │敝司的此款產品,不知貴司日本│補字卷第 │
│ │時42分 │ │ │公司有相關的看法及進度嗎?若│13 頁 │
│ │ │ │ │有的話,請不吝指教 │ │
├──┼──────┼──────┼──────┼──────────────┼─────┤
│ 6 │102 年 2 月 │陳誼芳 │黃軒凱 │Dear 黃先生:新年快樂! 針對 │原證 2 , │
│ │18 日下午 2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貴公司所提供的植物燈報價,目│補字卷第 │
│ │時59分 │ │ │前日本還在評估中,如有進一步│12-13 頁 │
│ │ │ │ │消息會盡快與貴公司聯絡。屆時│ │
│ │ │ │ │請貴公司多多指教! │ │
├──┼──────┼──────┼──────┼──────────────┼─────┤
│ 7 │102 年 2 月 │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好的,了解,沒 │原證 2 , │
│ │18 日下午 3 │(被告公司)│ │問題的,謝謝 │補字卷第 │
│ │時36分 │ │ │ │1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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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 2 月 │陳誼芳 │黃軒凱 │Dear 黃先生:日本連絡表示最 │原證 2 , │
│ │19 日下午 3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近日幣匯率變動大及產品實際的│補字卷第 │
│ │時57分 │ │ │規格為何都需要再評估,故想先│11-12 頁 │
│ │ │ │ │確認貴公司植物燈可否提供 1pc│ │
│ │ │ │ │的樣品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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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 2 月 │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沒問題,樣品今 │原證 2 , │
│ │20 日下午 1 │(被告公司)│ │天會寄出 │補字卷第 │
│ │時19分 │ │ │ │1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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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 2 月 │陳誼芳 │黃軒凱 │Dear 黃先生:非常謝謝!了解! │原證 2 , │
│ │20 日下午 1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 │補字卷第 │
│ │時55分 │ │ │ │10-1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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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 3 月 │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上次送給貴司的 │原證 2 , │
│ │27 日上午 11│(被告公司)│ │樣品,不知貴司日本公司那測的│補字卷第 │
│ │時39分 │ │ │如何?若有需要我這邊幫忙,請│10 頁 │
│ │ │ │ │隨時和我聯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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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 年 3 月 │陳誼芳 │黃軒凱 │Dear 黃先生:針對貴公司提供 │原證 2 , │
│ │28 日上午 10│(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的樣品,日本表示因為出來的顏│補字卷第 9│
│ │時17分 │ │ │色偏粉,就是規格想要改造如下│-10 頁 │
│ │ │ │ │所述,不知道貴公司是否有可能│ │
│ │ │ │ │對應? │ │
│ │ │ │ │1.6W->8W以上(理想為9W) │ │
│ │ │ │ │2.CHIP紅(波長634nm) │ │
│ │ │ │ │3.戶外防水IP68 │ │
│ │ │ │ │4.外型與現行產品相同 │ │
│ │ │ │ │關於需求量因目前屬於測試階段│ │
│ │ │ │ │,尚未有明確的數量。如果上述│ │
│ │ │ │ │內容需重新開發,有 MOQ 問題 │ │
│ │ │ │ │也請一併告知,謝謝! │ │
├──┼──────┼──────┼──────┼──────────────┼─────┤
│13 │102年3月28日│黃軒凱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客製化部分沒問 │原證 2 , │
│ │下午7時11分 │(被告公司)│ │題,但因送給貴公司產品的外形│補字卷第 9│
│ │ │ │ │僅能到 6W ,若要符合 9W 部分│頁 │
│ │ │ │ │,則須變更外形,附件照片再麻│ │
│ │ │ │ │煩你給貴司日本公司看一下,看│ │
│ │ │ │ │可不可以,另波長 634nm 是指 │ │
│ │ │ │ │λp或λ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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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 年 2 月 │原告公司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剛剛跟日本連絡 │被證 11, │
│ │17 日下午 5 │ │(被告公司)│後,日本表示一個案場需要 │訴字卷一第│
│ │時23分 │ │ │150PCS,所以只有 100PCS 會很│65頁。 │
│ │ │ │ │困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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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 年 2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了解,這部分我 │被證 11, │
│ │17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會盡量奏足 150PCs 出貨的,謝│訴字卷一第│
│ │時38分 │ │ │謝! │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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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4 年 2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今天可出貨 │被證 11, │
│ │25 日上午 10│(被告公司)│ │155pcs,抽測 10% 測試報告及 │訴字卷一第│
│ │時16分 │ │ │點亮照片如附件,後續 1355pcs│65頁。 │
│ │ │ │ │(含備品 10pcs),交期 3/20 │ │
│ │ │ │ │,我司會盡量提前交貨,造成貴│ │
│ │ │ │ │司的困擾,我司深感抱歉,謝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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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 年 3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附件為這次寄送 │被證 11, │
│ │10 日上午 9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的提單。會請 OCS 下午 4 點左│訴字卷一第│
│ │時34分 │ │ │右至貴公司取件。隨貨文件請清│68頁。 │
│ │ │ │ │空,發票請另外寄送到臺南,謝│ │
│ │ │ │ │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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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 年 3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好的,了解。今 │被證 11, │
│ │10 日下午 12│(被告公司)│ │天出貨 400pcs (共 8 箱), │訴字卷一第│
│ │時59分 │ │ │抽測 10% 測試報告及點亮照片 │68頁。 │
│ │ │ │ │如附件,請參考,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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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 年 3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請問出貨包裝訊 │被證 11, │
│ │20 日上午 11│(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息好了嗎? │訴字卷一第│
│ │時8分 │ │ │ │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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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 年 3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今天出貨 955 │被證 11, │
│ │20 日上午 11│(被告公司)│ │pcs (共 19 箱 +1 小箱(材積│訴字卷一第│
│ │時29分 │ │ │24.2*24.2*24.5cm,1.3kg)) │72頁。 │
│ │ │ │ │,抽測 10% 測試報告及點亮照 │ │
│ │ │ │ │片如附件,發票及銷貨單,今日│ │
│ │ │ │ │以掛號寄出給您,請參考,謝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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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 年 3 月 │原告公司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針對上次提到 │被證 13, │
│ │31 日上午 9 │ │(被告公司)│oring 脫落一事,實際收到退回│訴字卷一第│
│ │時16分 │ │ │商品發現,是 oring 處整個鬆 │108 頁。 │
│ │ │ │ │動,請參照附件照片。今天會把│ │
│ │ │ │ │此 NG 品( 4 個)寄回貴公司 │ │
│ │ │ │ │,請貴公司確認後提供報告,謝│ │
│ │ │ │ │謝。東西修好請寄到台南,謝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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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 年 4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如同電話裡所說 │被證 13, │
│ │2 日下午2時 │(被告公司)│ │,此不良現像應該是客戶安裝球│訴字卷一第│
│ │45分 │ │ │泡燈時,過度用力鎖緊造成的。│108 頁。 │
│ │ │ │ │不良分析報告如附件,請參考。│ │
│ │ │ │ │因此次訂單已有給 10pcs 備品 │ │
│ │ │ │ │,故此 4pcs 不良品不再維修寄│ │
│ │ │ │ │回給貴司,有任何問題再跟我說│ │
│ │ │ │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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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年4月30日│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剛剛日本連絡表 │原證 3 -1 │
│ │下午4時14分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示上次購買的 1500pcs 球燈泡 │,補字卷第│
│ │ │ │ │有 35 顆不亮,因不良品尚未回│18 頁。 │
│ │ │ │ │收回來,故無法馬上寄給貴公司│被證 3,訴│
│ │ │ │ │確認,待日本端收集寄出後會再│字卷一第27│
│ │ │ │ │跟貴公司聯絡。 │頁至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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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年4月30日│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了解,可以先幫 │原證 3 -1 │
│ │下午 4 時 26│(被告公司)│ │我確認此不良品是 2 月份出的 │,補字卷第│
│ │分 │ │ │貨 還是3月份出的貨呢?謝謝!│19 頁。 │
│ │ │ │ │ │被證 3,訴│
│ │ │ │ │ │字卷一第27│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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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 年 6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剛剛日本連絡表 │原證 3 -1 │
│ │10 日下午 2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示不亮的燈泡已經寄出,預計下│,補字卷第│
│ │時44分 │ │ │週可以收到,屆時再轉寄到貴公│19 頁。 │
│ │ │ │ │司。請再協助確認,謝謝。 │被證 3,訴│
│ │ │ │ │ │字卷一第26│
│ │ │ │ │ │背面至27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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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4 年 6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好的,我司收到 │原證 3 -1 │
│ │10 日下午 3 │(被告公司)│ │會立刻分析不良原因,謝謝! │,補字卷第│
│ │時28分 │ │ │ │20 頁。 │
│ │ │ │ │ │被證 3,訴│
│ │ │ │ │ │字卷一第26│
│ │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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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4 年 6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此次退回的不良 │原證 3 -1 │
│ │11 日下午 4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品 46pcs,請貴公司檢測不良原│,補字卷第│
│ │時58分 │ │ │因及更換良品,謝謝。(預計明│20 頁。 │
│ │ │ │ │天送達貴公司) │被證 3,訴│
│ │ │ │ │ │字卷一第26│
│ │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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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4 年 6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附件是妳要的交 │被證 3,訴│
│ │11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易明細,請參考,謝謝! │字卷一第26│
│ │時19分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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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4 年 6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不好意思回覆晚 │被證 3,訴│
│ │26 日下午 2 │(被告公司)│ │了,此 49 顆不良品,初步判定│字卷一第25│
│ │時2分 │ │ │是 LED 不良,預計下周二( │頁背面至第│
│ │ │ │ │6/30)提供不良分析報告給妳,│26頁。 │
│ │ │ │ │因為部分物料要重新生產,所以│ │
│ │ │ │ │要到 7 月底才能補給妳這 46 │ │
│ │ │ │ │顆球燈泡,造成困擾,真得非常│ │
│ │ │ │ │不好意思,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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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4 年 6 月 │陳玉臻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不良分析報告如 │原證 3 -2 │
│ │30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附件請參考,謝謝! │,補字卷第│
│ │時14分 │ │ │ │21 頁。 │
│ │ │ │ │ │被證 3,訴│
│ │ │ │ │ │字卷一第25│
│ │ │ │ │ │頁至第25頁│
│ │ │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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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 年 7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東西我會連絡 │被證 3,訴│
│ │27 日上午 10│(原告公司)│(被告公司)│OCS 周三去貴公司收件喔! 日本│字卷一第25│
│ │時 14 分 │ │ │急著要,謝謝 │頁。 │
├──┼──────┼──────┼──────┼──────────────┼─────┤
│32 │104 年 7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不好意思早上聯 │被證 3,訴│
│ │27 日下午 2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絡週三去收件,可否更改成明天│字卷一第25│
│ │時9分 │ │ │下午去收件呢?日本希望 7/31 │頁。 │
│ │ │ │ │送達。請確認後回覆,謝謝。 │ │
├──┼──────┼──────┼──────┼──────────────┼─────┤
│33 │104 年 9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 陳小姐:針對上次貴公司 │原證 3 -2 │
│ │29 日下午 3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提供的不良報告內容,日本表示│,補字卷第│
│ │時53分 │ │ │無法提供給客戶。原因是 46 個│21 頁。 │
│ │ │ │ │貴公司的判定為相同原因( │被證 4,訴│
│ │ │ │ │chip 製成問題),這會讓人聯 │字卷一第28│
│ │ │ │ │想同一批製造的東西,應該都有│頁。 │
│ │ │ │ │疑慮。請貴公司謹慎思考後再次│ │
│ │ │ │ │提出。又發生 4 個不良品,此 │ │
│ │ │ │ │產品於 4 月進行安裝施工,當 │ │
│ │ │ │ │時點燈確認有 35 個不良。之後│ │
│ │ │ │ │就沒有任何稼動,直到 9/20 進│ │
│ │ │ │ │行點燈到 9/25 為止有 4 個不 │ │
│ │ │ │ │亮。其中還有一個浸水(請參考│ │
│ │ │ │ │附件照片)此產品真的是 IP66 │ │
│ │ │ │ │的嗎?東西會盡快寄回給貴公司│ │
│ │ │ │ │判定不良原因。 │ │
├──┼──────┼──────┼──────┼──────────────┼─────┤
│34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陳先生,您好:此批貨從安裝後│被證 5,訴│
│ │5 日上午 11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點燈測試沒有問題就都沒使用,│字卷一第29│
│ │時6分 │ │ │直到 9 月底開始要對植物進行 │頁。 │
│ │ │ │ │照射時陸續發現不良及浸水。 │ │
│ │ │ │ │IP66 的防護剛剛您表示可以允 │ │
│ │ │ │ │許有限的水浸入,但前提應該是│ │
│ │ │ │ │產品還可以正常使用及安全無慮│ │
│ │ │ │ │的情況下吧! 從客戶所提供的照│ │
│ │ │ │ │片來看也已經很明顯防水處理未│ │
│ │ │ │ │完善導致浸水。以前也是買過相│ │
│ │ │ │ │同東西,但都沒問題,這次大量│ │
│ │ │ │ │訂購後卻發生問題,客戶使用上│ │
│ │ │ │ │如有疑慮,應該早在之前就發生│ │
│ │ │ │ │過,不會現在才發生。日本剛剛│ │
│ │ │ │ │表示有先把其中一顆浸水的 NG │ │
│ │ │ │ │品寄回,目前尚未收到,待收到│ │
│ │ │ │ │後會立即寄給貴公司。請貴公司│ │
│ │ │ │ │依據實品進行不良原因的分析及│ │
│ │ │ │ │改善防水處理的方式後,盡快製│ │
│ │ │ │ │作 1500PCS 的不良更換品(日 │ │
│ │ │ │ │本希望越快越好,且表示可以先│ │
│ │ │ │ │挪用散熱器),其他訊息的照片│ │
│ │ │ │ │也請日本至現場後拍攝並提供,│ │
│ │ │ │ │待收到後會立即提供貴公司。以│ │
│ │ │ │ │上,謝謝 │ │
├──┼──────┼──────┼──────┼──────────────┼─────┤
│35 │104 年 10 月│陳漢福Hank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不良分析報告如 │原證 5 , │
│ │12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附件請參考,謝謝! │補字卷第 │
│ │時47分 │ │ │ │2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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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稍早敝公司王總 │原證 5 , │
│ │14 日下午 4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經理與貴公司莊總經理電話溝通│補字卷第 │
│ │時57分 │ │ │後達成共識如下:貴公司承諾會│28 頁 │
│ │ │ │ │全數更換。全數更換前,會先行│ │
│ │ │ │ │生產一批適用於目前客戶使用環│ │
│ │ │ │ │境之商品(於明天回覆數量 & │ │
│ │ │ │ │交期),待客戶端實際安裝使用│ │
│ │ │ │ │無誤後,剩餘的數量再進行製作│ │
│ │ │ │ │並更換。請貴公司先針對報告書│ │
│ │ │ │ │進行修正並提出(今天務必提供│ │
│ │ │ │ │)給我。(事前未詳細了解客戶│ │
│ │ │ │ │使用環境造成浸水,會針對客戶│ │
│ │ │ │ │使用環境重新設計適合之產品供│ │
│ │ │ │ │客戶確認),再次謝謝貴公司協│ │
│ │ │ │ │助。 │ │
├──┼──────┼──────┼──────┼──────────────┼─────┤
│37 │104 年 10 月│原告公司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早安 ~ 日本連絡│被證 14, │
│ │20 日上午 9 │ │(被告公司)│表示如下,請貴公司協助對應,│訴字卷一第│
│ │時10分 │ │ │謝謝。 │102頁背面 │
│ │ │ │ │①請提出報告書(期限:10 月 │ │
│ │ │ │ │20 日),因 chip 不良導致無 │ │
│ │ │ │ │法點亮及浸水之報告內容需盡快│ │
│ │ │ │ │提出。這是處理方式的第一步,│ │
│ │ │ │ │此外需
記錄相關之處理對策。 │ │
│ │ │ │ │②提供測試用樣品10pcs │ │
├──┼──────┼──────┼──────┼──────────────┼─────┤
│38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貴公司回覆表示 │被證 14, │
│ │20 日上午 11│(原告公司)│(被告公司)│10 顆樣品預計今天完成,請幫 │訴字卷一第│
│ │時4分 │ │ │我寄到台南市○市區○○○路 │102頁背面 │
│ │ │ │ │26 號3F之3,謝謝。 │ │
├──┼──────┼──────┼──────┼──────────────┼─────┤
│39 │104 年 10 月│陳漢福Hank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樣品變更 & 防水│被證 14, │
│ │26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測試手法如附件,請查收。若有│訴字卷一第│
│ │時55分 │ │ │任何問題請告訴我,謝謝! │102頁 │
├──┼──────┼──────┼──────┼──────────────┼─────┤
│40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針對貴公司提供 │原證 4 , │
│ │27 日下午 2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的樣品變更 & 防水測試手法報 │補字卷第 │
│ │時16分 │ │ │告內容,其中樣品變更點,日本│25 頁。 │
│ │ │ │ │認為與貴公司提出的客訴報告中│被證 14, │
│ │ │ │ │,是寫會針對防水處理進行兩段│訴字卷一第│
│ │ │ │ │式點膠,但內容並無顯示出來。│101 頁背面│
│ │ │ │ │而燈泡浸水日本與客戶端都認為│至第 102頁│
│ │ │ │ │是從燈罩與本體間浸水,除了貴│ │
│ │ │ │ │公司描述兩段式點膠外,如果沒│ │
│ │ │ │ │有在外面再塗上一層膠,可能會│ │
│ │ │ │ │有浸水的疑慮。當然如果是外觀│ │
│ │ │ │ │不完美,也可在報告書提出說明│ │
│ │ │ │ │。而日本有提出 O-RING 用膠取│ │
│ │ │ │ │代的用意不是很了解,但如果貴│ │
│ │ │ │ │公司認為這是為了防堵浸水當然│ │
│ │ │ │ │也 OK。但就順序上應該是 2 段│ │
│ │ │ │ │是點膠的處理應該放到第一點描│ │
│ │ │ │ │述較為恰當。以上請貴公司確認│ │
│ │ │ │ │後回覆,謝謝。 │ │
├──┼──────┼──────┼──────┼──────────────┼─────┤
│41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補充聯絡如下: │原證 4 , │
│ │27 日下午 4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針對點膠動作,日本又提出疑問│補字卷第 │
│ │時6分 │ │ │表示由說明書內的 P3 中,認為│24-25 頁。│
│ │ │ │ │膠塗抹不平均,是否可以明確記│被證 14, │
│ │ │ │ │錄塗抹多少量( EX. 多少 mm │訴字卷一第│
│ │ │ │ │的量),這樣可以充分讓客戶了│101 頁背面│
│ │ │ │ │解。此外,把整顆燈泡整個放入│ │
│ │ │ │ │水中進行是否會浸水,固然 ok │ │
│ │ │ │ │,但因使用環境的水是由壓力噴│ │
│ │ │ │ │出來,不是靜止狀態,可能得出│ │
│ │ │ │ │的結果不一致,可能會讓客戶更│ │
│ │ │ │ │加遲疑(質疑)產品品質。以上請│ │
│ │ │ │ │貴公司檢討後並提出貴公司的看│ │
│ │ │ │ │法,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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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4 年 10 月│陳漢福Hank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客訴回覆 & 新樣│原證 4 , │
│ │27 日下午 5 │(被告公司)│ │品變更資料如附件。請查收。若│補字卷第 │
│ │時44分 │ │ │有任何問題請告訴我。謝謝! │24 頁。 │
│ │ │ │ │ │被證 14, │
│ │ │ │ │ │訴字卷一第│
│ │ │ │ │ │10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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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4 年 10 月│陳誼芳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謝謝貴公司迅速 │被證 14, │
│ │30 日下午 3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的對應(報告書修正),樣品日│訴字卷一第│
│ │時58分 │ │ │本也於今天收到了,因為更正作│101 頁。 │
│ │ │ │ │業流程後的樣品,實際確認後並│ │
│ │ │ │ │無外觀明顯變動,為了讓終端客│ │
│ │ │ │ │戶更加了解我們新的樣品是做了│ │
│ │ │ │ │改變,針對改變點要特別請貴公│ │
│ │ │ │ │司重新提供照片。EX.O-RING 更│ │
│ │ │ │ │改前及後有比較照片可看。但防│ │
│ │ │ │ │水處理多增加在卡榫上多塗抹膠│ │
│ │ │ │ │,請補充未塗膠(可提供我們退│ │
│ │ │ │ │回的浸水樣品照片),及塗膠後│ │
│ │ │ │ │(讓客戶可以明白了解貴公司有│ │
│ │ │ │ │針對此處多塗膠)之照片。這是│ │
│ │ │ │ │為了讓終端客戶清楚了解此東西│ │
│ │ │ │ │雖然外觀看不出來,但內部做了│ │
│ │ │ │ │很多工夫,以上請貴公司再協助│ │
│ │ │ │ │提供,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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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5 年 1 月 │原告公司 │陳漢福Hank │Dear 陳先生:針對稍早電話連 │原證 6 , │
│ │14 日上午 11│ │(被告公司)│絡此案件貴公司表示因為沒有利│補字卷第 │
│ │時36分 │ │ │潤故要整個結束。針對不良客訴│29 頁 │
│ │ │ │ │處理,會以退回多少數量,直接│ │
│ │ │ │ │給予現金退款,不再另外提供不│ │
│ │ │ │ │良交換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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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5 年 1 月 │陳漢福Hank │原告公司 │Dear 陳小姐:我司針對貴司 │原證 6 , │
│ │15 日下午 1 │(被告公司)│ │00000000 下單的 1500pcs,不 │補字卷第 │
│ │時12分 │ │ │良品將以退款方式處理,不以換│29 頁 │
│ │ │ │ │貨方式處理。判定不良品的標準│ │
│ │ │ │ │是閃爍或不亮。退款期限是 │ │
│ │ │ │ │00000000 前完成退貨程序的不 │ │
│ │ │ │ │良品。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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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5 年 1 月 │莊瑞平 │原告公司 │Dear 王總:感謝今日的款待, │原證 7 , │
│ │28日上午3時 │(被告公司)│ │關於今日所談做以下事項整理:│補字卷第 │
│ │2分 │ │ │1.退貨一事:麻煩貴司盡快協助│30 頁 │
│ │ │ │ │ 處理退貨一事,並盡量於敝司│被證 8,訴│
│ │ │ │ │ 指定時間完成退貨,以降低雙│字卷一第37│
│ │ │ │ │ 方損失,退多少貨敝司就退多│頁。 │
│ │ │ │ │ 少款。 │ │
│ │ │ │ │2.針對後續合作必須重新與客戶│ │
│ │ │ │ │ 定義 IP66 規範,麻煩提供日│ │
│ │ │ │ │ 本 IP66規範給敝司參考。 │ │
│ │ │ │ │3.考慮貴司尚有散熱器在敝司,│ │
│ │ │ │ │ 為降低貴司損失,敝司會重新│ │
│ │ │ │ │ 討論生產工序做法,重新製作│ │
│ │ │ │ │ 樣品給客戶
認證測試,會依照│ │
│ │ │ │ │ 不同封法並編號給客戶在相同│ │
│ │ │ │ │ 環境下測試防水效果,也會同│ │
│ │ │ │ │ 時再尋找更適合的散熱器來製│ │
│ │ │ │ │ 作。 │ │
│ │ │ │ │4.關於去日本一事,待完成樣品│ │
│ │ │ │ │ 後會告知貴司,並一同前往了│ │
│ │ │ │ │ 解使用環境。 │ │
│ │ │ │ │以上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絡,感│ │
│ │ │ │ │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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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5 年 4 月 │陳誼芳 │莊瑞平 │Dear 莊先生:針對植物球燈泡 │被證 9,訴│
│ │15 日下午 5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退貨退款一事,敝公司王總經理│字卷一第38│
│ │時37分 │ │ │於 3/31 至貴公司拜訪後,目前│頁。 │
│ │ │ │ │確認到其中有一個溫室從 4/12 │ │
│ │ │ │ │開始,因進行土壤消毒中,要一│ │
│ │ │ │ │個月後才能夠進入把燈泡取下,│ │
│ │ │ │ │想請問這次無法取下的 144 顆 │ │
│ │ │ │ │燈泡可否讓我們延期退還呢? │ │
│ │ │ │ │如果貴公司執行上有困難,那麼│ │
│ │ │ │ │就按照貴公司 2016/1/28 所提 │ │
│ │ │ │ │出的會議紀錄 mail 內容【退多│ │
│ │ │ │ │少貨敝司就退多少款】進行處理│ │
│ │ │ │ │。我們會把產品最慢於 4/29 送│ │
│ │ │ │ │達貴公司。退款期限請依照我們│ │
│ │ │ │ │付款方式(月結),5/25 收到 │ │
│ │ │ │ │貴公司退款金額。敝公司的帳號│ │
│ │ │ │ │如下: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行,│ │
│ │ │ │ │戶名:均立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000-00-000000,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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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5 年 4 月 │莊瑞平 │原告公司 │陳小姐:本公司長期以來都相信│原證 18, │
│ │18 日上午 11│(被告公司)│ │貴司所提供的任何訊息,也相信│訴字卷一第│
│ │時36分 │ │ │貴司在 1 月初告知損害數量已 │94頁。 │
│ │ │ │ │達到 1500PCS 的 1/3 數量,在│ │
│ │ │ │ │此相信貴司所說的立場下,本公│ │
│ │ │ │ │司答應了貴公司要求退貨,故此│ │
│ │ │ │ │次若退回全數數量,本公司也會│ │
│ │ │ │ │實際檢查損害之情形,是否如貴│ │
│ │ │ │ │司所說數量損壞達 500 多 PCS │ │
│ │ │ │ │,故需要時間檢查,建議貴司安│ │
│ │ │ │ │排人員一同來檢查,以釐清整體│ │
│ │ │ │ │事實。至於 144PCS 就依之前所│ │
│ │ │ │ │說的 4 月底沒有回來就不算退 │ │
│ │ │ │ │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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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5 年 4 月 │王惠香 │莊瑞平 │莊先生:貴公司自 1 月 28 日 │原證 18, │
│ │20 日上午9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迄 3 月 28 日止承諾【退多少 │訴字卷一第│
│ │時48分 │ │ │結算多少】,請貴公司遵守承諾│94頁。 │
│ │ │ │ │。我們預計 4 月 21 日開始進 │ │
│ │ │ │ │行拆除燈泡作業,請貴公司也一│ │
│ │ │ │ │同到現場,直接於現場確認,若│ │
│ │ │ │ │未到,本公司將尋求公正第三方│ │
│ │ │ │ │來解決,而本公司因此所造成的│ │
│ │ │ │ │損失,將向貴公司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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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5 年 4 月 │王惠香 │被告公司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總經│被證 10, │
│ │29 日下午 1 │(原告公司)│ │理,你好:我們已經按照當初約│訴字卷一第│
│ │時 37 分 │ │ │定把不良品從日本退回到敝公司│39頁。 │
│ │ │ │ │,數量共計 1334pcs。請貴公司│ │
│ │ │ │ │到敝公司驗貨,並履行「退多少│ │
│ │ │ │ │還多少」之承諾,謝謝。退貨物│ │
│ │ │ │ │品請參照附件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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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4 年 6 月 │陳誼芳 │陳玉臻 │Dear陳小姐:收到,了解了,謝│被證 3,訴│
│(補│26 日下午 2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謝。 │字卷一第25│
│增)│時59分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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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5 年1 月30│陳誼芳 │莊瑞平 │Dear莊先生:附件為日本提供去│被證7 ,訴│
│(補│日下午12時22│(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年10/13 至現場調查的浸水狀況│字卷一第31│
│增)│分 │ │ │統計資料。檢視基準以人為目視│頁。 │
│ │ │ │ │,如果確認有微量的水滴就判定│ │
│ │ │ │ │是浸水。至於最新狀況日本表示│ │
│ │ │ │ │需要再安排時間過去確認,先提│ │
│ │ │ │ │供目前有的資料供貴公司參考。│ │
│ │ │ │ │如果貴公司看了此資料有任何問│ │
│ │ │ │ │題也請隨時提出討論。一個溫室│ │
│ │ │ │ │裝144 顆燈泡。共有10個溫室總│ │
│ │ │ │ │共使用1440PC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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