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瑞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7,
9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