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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瑞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7, 9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