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林娣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宗杰間請求確認設計費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802,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
費,尚應補繳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