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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3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說明兩造契約內容,並提出有    交付請款金額之貨品由被告收受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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