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39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說明
兩造契約內容,並提出有
交付請款金額之貨品由被告收受之證據資料)及
繕本一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