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大裕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0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739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