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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大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0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73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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