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馬周月鳳
訴訟
代理人 馬雅貞
以上原告與
被告育鎮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提出
準備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38,01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38,01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256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460元
,尚不足4,7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