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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馬周月鳳 訴訟代理人 馬雅貞 以上原告與被告育鎮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提出準備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38,01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38,0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460元 ,尚不足4,7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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