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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 原   告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進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進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 103元,應繳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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