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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辦理汽車車籍異動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重信 被   告 顏伯勳即京彩光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汽車車籍異動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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