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佘重信
被 告 顏伯勳即京彩光電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汽車車籍異動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法第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