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送達代收人 何美蓮
被 告 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邦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
3,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按之
上開法條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