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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研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王碩山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系爭牆壁為原告所有,被告則抗辯係 共同壁,則就系爭牆壁是否為原告所有或為共同壁,所有權歸屬 問題仍為先位聲明首應審酌問題,應增列為爭點(本院前與兩造 協議簡化爭點既未經兩造同意,即應增列為爭點),就該爭點有 再調查並由兩造再提出證據詳為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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