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研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王碩山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
系爭牆壁為原告所有,被告則
抗辯係
共同壁,則就系爭牆壁是否為原告所有或為共同壁,
所有權歸屬
問題仍為先位聲明首應審酌問題,應增列為爭點(本院前與
兩造
協議簡化爭點既未經兩造同意,即應增列為爭點),就該爭點有
再調查並由兩造再提出證據詳為辯論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
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