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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詮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昭樺即日潔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3,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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