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詮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被   告 蘇昭樺即日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94元,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