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詮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柏宏
被 告 蘇昭樺即日潔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94元,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紙在卷
可參。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