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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樽龍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貴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雲   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20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24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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