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