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邱煒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