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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漢宗       楊博勛律師       吳俊宏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邱煒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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