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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752元。   (二)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      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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