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欣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
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752元。
(二)請針對被告
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
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