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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 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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