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虹達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
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11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