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藝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三進
被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被 告 邊守偉
被 告 偉
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麗卿
被 告 遠盛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燦榮
被 告 洪綜禧
上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
所載內容之
答辯狀正
本,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準備
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
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此觀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
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已於
起訴狀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茲為準備言詞辯論,有命被告提出答辯狀之必
要。
爰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10日內,提
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
詳如附件所示。另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
權之事由,被告如有不同意見,應併於答辯狀表示意見,以
利本院先行調查及訊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
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
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
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