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詠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成惠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