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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詠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惠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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