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允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道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