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彥程
原 告 方源
陳順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張素宜即誠品
室內設計顧問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翔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1,78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99元。
㈡原告方源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5,4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8,750元。
㈢原告陳順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7,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