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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程 原   告 方源       陳順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被告張素宜即誠品   室內設計顧問工作室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翔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1,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99元。  ㈡原告方源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5,4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8,750元。  ㈢原告陳順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7,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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