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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曾根盛 原   告 曾煥凱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劦燦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65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曾根盛、曾煥凱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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