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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昭男       尹芳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煜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 105 年度訴字78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14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0,4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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