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煜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棟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吳昭男、尹芳芳間因請求塗銷
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105 年
度訴字78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148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40,407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