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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進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完備,   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37,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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