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徐阿田
訴訟
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
惟原告於訴訟中具
狀將
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45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
454,原告僅繳納12,781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