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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徐阿田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尚文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 安宏,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莊尚文,法定代理人莊 尚文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卷附之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在卷可稽(見卷第203至209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 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5,65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於訴訟中變更請求金額為1,455,435元(見 卷第190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無異 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104年6月15日向被告買受5000羽蛋中雞(下稱系爭蛋 中雞),被告僅以4900羽計價為588,000元,原告收受系爭 蛋中雞之翌日,發現雞隻有疾病問題,於104年9月17日、同 年月30日委請國立嘉義大學農學院附設雲嘉南動物疾病診斷 中心(下稱動物疾病診斷中心)診斷,結果為生殖器官不發 生與發育不全、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疑似免疫抑制性疾病 、條蟲感染症、原蟲感染症、類澱粉沉著症等,原告以line 通訊軟體要求被告賠償,被告回覆願以兩方案解決:「⑴公 司提供5000羽蛋雛給您,讓您指定中雞場,飼養公司優待50 00羽雛雞(折讓)。⑵8000羽草屯場的淘汰蛋機(國光胚胎蛋 用母雞)」,原告同意換取8000羽蛋雞。料被告之後以系 爭蛋中雞其出賣,雞隻病症多係飼養環境及方式所致,而 拒絕賠償。被告公司受僱人邱俊霖以被告公司名義,聯絡系 爭蛋中雞之運送、收取價金、協商疾病送驗及賠償事宜,被 告至少應依民法第169條規定負授權人之責。經比對被證六 第3頁及第4頁交運單之總價額及支票面額,被告與訴外人林 漢章之合作模式係將買賣與代養二者混和計算差價,不得逕 認系爭蛋中雞係林漢章買受養成後再出售予原告。為此,依 民法第216條第1、2項、第227條第1、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賠償購買雞隻價金扣除淘汰雞隻出售價金之差 額555,450元、104年6月15日至104年8月31日之飼料費139,7 13元,104年9月1日至104年11月8日之飼料費378,672元、預 期可收取利潤381,600元。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與訴外人景旦養雞場合作,共同推展德國LOHMANN蛋雛 雞給國內蛋農飼養生產商用雞蛋,景旦養雞場為種雞場,僅 販售1日齡蛋雛雞,並委託被告代為處理銷售事宜。訴外人 林漢章則經營中雞場,先向景旦養雞場購買蛋雛雞,飼養成 為中雞後出售,景旦養雞場基於與林漢章間之供應關係,會 介紹客戶向林漢章購買中雞。本件即係被告介紹原告向林漢 章購買經飼養75日至90日之蛋中雞,景旦養雞場於104年3月 21日賣給林漢章蛋雛雞,每隻33元,其中5000隻總價165,00 0元,林漢章飼養87日成為蛋中雞後,加上飼養成本及利潤 ,於104年6月15日轉賣給原告,僅以4900隻計價,總價588, 000元,買賣價金亦係全部交給林漢章,故蛋雛雞買賣契約 存在於景旦養雞場與林漢章間,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存在於 林漢章與原告間,兩造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倘被告請林漢章 代工飼養,林漢章自不必交付支票作為買賣價金,被告亦僅 需給付代工費,毋須計算飼養成本及利潤,且87日蛋中雞之 賣價必定高於支付林漢章之代工費,被告才有利潤。交運單 金額與支票面額之差距,係因林漢章未一次付清所有價金, ,且因長期合作,部分買賣價金至今仍未給付。 ㈡被告業務人員邱俊霖雖基於協助處理之角色,透過LINE通訊 軟體提供兩個解決方案,僅係初步之可能解決方案,邱俊 霖無權也不能逕代被告決定。原告知道系爭蛋中雞來自林漢 章之雞場,且由林漢章送貨,故本件無民法第169條表見代 理之情形。就104年9月17日診斷報告,原告指稱蛋中雞於6 月10日陸續出現精神沉鬱等情,惟原告於104年6月15日始購 買蛋中雞,原告所述已有可疑,且診斷報告中係記載「主訴 及臨床症狀」,原告描述之發生時間、相關症狀等情是否屬 實,尚非無疑,又雞隻104年9月17日送檢,距離購買日期已 有相當時日,難認原告購買時雞隻品質有問題。「雞慢性呼 吸道病症」多係後天環境因素造成,原告飼養方式及環境上 可能發生問題,導致雞隻生長不良,精神萎靡、無產蛋等情 形,送檢雞隻縱有相關症狀,無法排除係因飼育方式及環境 所致。104年9月30日診斷報告,係原告自送診斷,是否以林 漢章交付之蛋中雞送診斷,尚有爭議,且原告主訴雞隻是6 羽20週齡蛋雞,惟原告於106年4月16日所買蛋中雞,係000 年0月00日生,截至104年9月30日應係27週又3日,故原告送 檢雞隻非104年6月15日所購買。縱送檢雞隻為林漢章交付, 經原告飼養3個多月後,已非原來雞隻,難以證明林漢章交 付時即有問題。 ㈢原告主張系爭蛋中雞出賣價金為32,550元,惟定價依據為何 、是否合理均不明。原告飼養數萬隻蛋雞,縱有購買飼料, 無法證明139,713元、378,672元購買之飼料,均用以飼養系 爭蛋中雞,且原告於104年6月15日購買之蛋中雞僅12週齡, 其依羅曼飼養管理手冊第21頁所載20週齡之雞隻計算食量, 顯有偏頗,又系爭蛋中雞之病狀多係後天環境造成,被告認 為原告未依建議手冊建議數量飼養。104年嘉南地區平均蛋 價為每台斤28.51元,即每公斤47.52元,每箱若以11.44公 斤計算,蛋價應為544元。 ㈣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104年6月15日與訴外人邱俊霖接洽,買受5000羽中蛋 雞,僅以4,900羽計價,總價588,000元。 ㈡原告於104年9月17日委請國立嘉義大學農學院附設雲嘉南動 物疾病診斷中心診斷,最後診斷為「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育 不全、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疑似免疫抑制性疾病、條蟲感 染症、原蟲感染症、類澱粉沉著症」。 ㈢原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訴外人邱俊霖聯絡,訴外人邱俊霖回 覆:公司這裡有兩個方案,⑴公司提供5000羽蛋雛給您,讓 您指定中雞場,飼養公司優待5000羽雛雞(折讓)。⑵依你那 天的提議,8000羽草屯場的淘汰蛋雞(國光胚胎蛋用母雞) 。原告同意換取8000羽蛋雞。 ㈣原告於104年11月9日將雞隻淘汰出售予訴外人邱炳樹,價金 為32,550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 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在舉證責任 分配之原則下,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 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變化、消滅之法律要件事 實,則由否認之人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一方就其主張之 事實已有相當之證明,相對人對其主張,如抗辯不實並提 出反對之主張者,則相對人對己所為反對之主張,即應負 證明之責,先予敘明。查原告主張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存 於兩造之間,被告為蛋中雞出賣人等語,為被告否認,依 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為系爭蛋中雞之出賣人,系爭 買賣契約存於兩造負舉證之責。 2.經查,系爭蛋中雞買賣自蛋中雞交付至送動物疾病診斷中 心鑑驗,及後續處理事宜過程,原告實際係與被告業務經 理邱俊霖連繫接洽,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附表 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見本院卷第124至141頁)在 卷可稽。又依附表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所示,系爭 蛋中雞於104年6月15日交付原告後,邱俊霖即傳送系爭蛋 中雞防疫計畫資料、雞齡予原告,並與原告確認雞隻數量 、買賣價金,核其附表所示106年6月16日至同月20日line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自屬就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必要之點 ,即買賣標的物(雞齡、防疫計畫、數量)與價金為磋商 後,達成數量以4,900羽蛋中雞計算,買賣價款為588,000 元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是原告 主張被告為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尚非無憑。 3.被告雖抗辯被告公司受景旦養雞場委託代為銷售1日齡蛋 雛雞,將景旦養雞場之蛋雛雞出售林漢章,由林漢章將蛋 雛雞飼養成蛋中雞,再由林漢章將系爭蛋中雞出賣予原告 ,因此蛋雛雞買賣關係是存在景旦養雞場與林漢章之間, 而系爭蛋中雞買賣則是存在林漢章與原告之間,被告業務 員邱俊霖為推廣蛋雛雞,及協助處理本件買賣糾紛,而與 原告為附表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連繫云云。惟按買賣 契約之債權債務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承前 所述,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所必要之買賣標的與價金具體 內容,係由被告業務經理邱俊霖與原告洽商決定,又依邱 俊霖提出名片(見本院卷第154頁),其上標示有被告公 司完整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網址, 雖於被告名稱項下亦載有富祥種雞場、景旦養雞場,然並 未記載該景旦養雞場公司名稱、地址,足見邱俊霖係以被 告公司之員工身份為本件系爭買賣。被告固抗辯係受景旦 養雞場委託代為銷售蛋雛雞及後續事宜,與其無涉云云, 惟被告就其受景旦養雞場委託處理系爭蛋中雞買賣紛爭乙 節,並未能舉證證明,是尚難僅憑邱俊霖名片載有景旦養 雞場名稱遽認被告係為協助景旦養雞場,而與原告接洽系 爭蛋中雞買賣事宜。 4.次查,依證人林漢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係為被告代 工代養蛋雛雞至75日雞齡蛋中雞,被告支付每隻雞72元之 代工費,代工費包含雞隻飼料、預防注射、場地管理,養 成蛋中雞後由被告自行出售,系爭蛋中雞是邱俊霖接洽賣 出後,告知原告蛋雞場電話,其就連繫貨運司機將雞隻運 送至邱俊霖指示之原告經營之蛋雞場。系爭蛋中雞買賣前 後過程,其均不曾與原告接洽連繫。事後,邱俊霖有交付 一紙面額588,000元支票,這是其幫被告代工飼養2萬多隻 雞應收取一百餘萬元代工費之其中一部分費用等語(見本 院卷第167至171頁),核與證人陳慶安亦到庭結證稱,其 受僱於林漢章,在林漢章經營之養雞場管理、飼養雞隻, 養雞場曾收到被告送來之雞隻,但不曾收過景旦養雞場之 雞隻,林漢章也自行飼養雞隻,也有幫被告及「古早味」 品牌代養雞隻。而代養雞隻飼育後,由委託代養者、或雞 隻買受者、或由林漢章通知司機載運,通知運送方式不一 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相符,足見林漢章應有為被 告代工飼養雞隻。復勾稽附表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內容,本件雞隻買賣,自蛋中雞交付、數量及價金磋商確 認、雞隻疾病處理、送動物疾病診斷中心確認病因、善後 處理,及協調賠償方案等過程,均由邱俊霖與原告接洽協 議,林漢章實際均未參與上開過程任何事項,衡情林漢章 既為蛋雛雞至蛋中雞之實際飼養者,就系爭蛋中雞生長狀 況、防疫疫苗接種,及雞隻飼養過程,當知之甚捻,且後 續處理過程涉及賠償問題,如林漢章為系爭蛋中雞出賣人 ,邱俊霖於處理各上開事件各環節間,理當通知林漢章出 面解釋雞隻飼養狀況,並參與雞隻傷病鑑定後續賠償事宜 ,豈有僅於附表所示104年6月23日間僅告知原告系爭蛋中 雞出自於林漢章之中雞場,該雞場採開放式飼養後,其後 則均未再提及林漢章,亦未要求林漢章本人以系爭蛋中雞 出賣人身分親自或參與後續處理事宜,足見證人林漢章證 述僅受被告委託代工飼養系爭蛋中雞,並非出賣系爭雞隻 之出賣人乙節,實憑信。 5.被告另抗辯,系爭蛋中雞是林漢章向景旦養雞場購買蛋雛 雞後,自行飼養,並非為被告代工飼養云云,且提出交運 單、支票等件為證。惟查,被告所提104年3月21日運送交 付林漢章蛋雛雞之交運單,均以每隻蛋雛雞單價34元核計 ,且依該交運單所示該日運送蛋雛雞之價額分別為537,20 0元、136,000元、200,600元、197,200元,此有被告提出 之交運單4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號181頁),然被 告提出之估單(見本院卷第215頁),記載之單價為33元 ,收取之價金為132,000元、191,400元、194,700元、521 ,400元,均與交運單記載內容不符,且與其主張林漢章交 付蛋雛雞價款之支票金額66,900元、318,600元、22,400 元金額均不吻合(見本院卷第214頁)。又被告雖辯稱, 因林漢章大量訂購,故以每隻33元優惠價計算蛋雛雞,然 依交運單所示,林漢章係於104年3月21日一次收受蛋雛雞 ,並非數次累積,被告如因訂購數量多而有優惠價格,理 應訂購之初即104年3月21日之交運單即載明優惠之單價33 元,而無事後估價單另記載為33元之必要。至於,被告另 提出104年10、11月、105年1月間之交運單及林漢章簽發 之支票,均與本件蛋中雞買賣無關。是被告抗辯林漢章向 景旦養雞場購買蛋雛雞飼養後,復將系爭蛋中雞出賣予原 告云云,自非可採。 6.基上,系爭蛋中雞買賣既由被告業務人員邱俊霖與原告達 成買賣之意思合致,亦由邱俊霖指示林漢章將系爭蛋中雞 交付原告,且系爭雞隻買賣成立後,亦由邱俊霖與原告接 洽處理後續事宜,則被告為系爭蛋中雞買賣契約之出賣人 ,系爭買賣契約係存在兩造之間,自堪認定。 ㈡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55,4 35元,有無理由? 1.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 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 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然債權人於受 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 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於104年6月15日交付之系爭蛋中雞有生殖器官不 發生與發育不全、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疑似免疫抑制性 疾病、條蟲感染症、原蟲感染症、類澱粉沉著症等瑕疵, 致其受有1,455,435元損害(雞隻差額555,450元、飼料費 518,385元,預期利潤381,600元),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 害,為被告否認,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有給付不 完全之事由致其受有損害負舉證之責。 2.原告主張系爭蛋中雞有瑕疵,並提出動物疾病診斷中心動 物疾病診斷報告書2紙為證,並引用證人郭鴻志之證述為 證。經查,104年9月17日檢送動物疾病診斷中心鑑驗之雞 隻為原告交付被告邱俊霖後,由吳仁杰將雞隻送驗,另10 4年9月30日則由原告委由張書瑋送交動物疾病診斷中心鑑 驗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系爭蛋中雞交付原告飼養 過程中,因雞隻發生白冠、跛腳、瘦小、未產蛋等問題, 原告與被告業務經理邱俊霖多次於附表所示之line通訊軟 體對話討論投藥、集中管理方式,邱俊霖亦曾前往原告養 雞場查看,仍無效果,故將系爭蛋中雞檢送動物疾病診斷 中心鑑驗,以解決雞隻瘦小、未產蛋之問題,依原告與邱 俊霖當時急於解決系爭蛋中雞所生之問題,衡情檢送動物 疾病診斷中心鑑驗之雞隻應為系爭買賣之蛋中雞,復酌參 與前開鑑驗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副教授郭鴻志到庭結證稱 ,104年10月5日受兩造委託曾到原告雞舍協助處理,現場 雞隻看起來都有精神疲累、腫臉、眼窩下都腫脹等慢性呼 吸器疾病,解剖也有小腸絛蟲感染及卵巢和輸卵管有發育 不全等情形,與鑑驗狀況相同,足見104年9月17日、同月 30日檢送鑑驗之雞隻,應屬系爭蛋中雞無誤。至於,系爭 雞隻送鑑時,主訴之雞齡、症狀出現時間,雖與系爭蛋中 雞實際雞齡及症狀起始日有差異,然因第一次送鑑驗係由 邱俊霖委由吳仁杰送交雞隻,第二次則由原告委由張書瑋 送交雞隻,均非本件雞隻買賣之實際交易者,且依證人郭 鴻志證述,從外觀無從確認送驗雞齡,則送交雞隻者依推 估方式而為雞齡及症狀主訴,與實際產生出入,在所難免 ,被告遽此辯稱送鑑雞隻非屬系爭買賣蛋中雞,自非可採 。 3.原告雖主張被告於104年6月15日交付系爭蛋中雞時,即有 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疑似 免疫抑制性疾病、條蟲感染症、原蟲感染症、類澱粉沉著 症等瑕疵云云。惟查,依證人郭鴻志之證述:「(問:雞 隻有這個診斷現象是因為發育不全造成的因素,還是和雞 場養雞的過程有關?)在教科書裡面,關於生殖器官部發 生與發育不全是跟【疾病】有關為主。(問:所謂的疾病 是否為鑑定報告上面記載之傳染性支氣管炎、免疫抑制性 疾病等?)在教科書的講法都是跟【傳染性支氣管炎的疾 病感染】有關,跟免疫抑制性疾病有沒有關係則無法確認 。絛蟲、原蟲感染部分,我們有到現場去看,可能是在飼 養的過程有感染的情形,在解剖時確實有看到絛蟲蟲體, 在顯微病變也確認有原蟲的感染,在組織切片下也有看到 類澱粉沉著症。這些與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有無關 係,目前文獻沒有直接的證實。(問:關於送鑑雞隻有疑 似傳染性支氣管炎部分,該項疾病發生原因為何?)有可 能是【呼吸道的感染】,呼吸道的感染大概就是藉由氣管 黏膜,再跑到泌尿系統即腎臟,然後再跑到生殖系統,最 終可能會導致輸卵管的感染,這是雛雞早期可以看到的感 染路徑。這是藉由【空氣的傳播】,感染的路徑很多,包 括空氣感染,或吃到污染的飼料或飲水等,教科書上會以 空氣感染為主。(問:如有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從受感 染到呼吸器官到腎臟到生殖器官,大概會多久的時間?) 跟病毒雞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教科書上提到當雛雞在雞齡 比較小時受感染的話,會比較有明顯的生殖器官不發生或 發育不全。另有教科書提到【在免疫系統疫苗接種】時, 因為疫苗都是活的病毒,所以如果疫苗病毒株比較強的時 候,就會出現類似感染的現象,而可能造成假母雞的情況 ,即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這也是感染的一種。( 問:依照接到送鑑時候的雞隻有無辦法判斷其受感染的時 間多久?)【沒有辦法確認已經感染多久時間】,只能根 據送檢當下判斷先前曾經受到感染。(問:教科書上有無 記載送鑑雞隻罹患之疾病可以推論大概是在何時遭受感染 ?)【沒有辦法。】。」等語(見本院卷第232、233頁) ,可知系爭蛋中雞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係屬雞隻 感染傳染性支氣管炎的疾病及免疫系統疫苗接種產生類似 感染有關,而上開疾病感染路徑甚多,空氣、飼料、飲水 等均為感染途徑,鑑驗雞隻時僅得知悉是否遭受感染,而 無法推估何時感染。查,系爭蛋中雞於104年6月15日即買 賣交付予原告,104年9月17日確診系爭蛋中雞有生殖器 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疑似傳染性支氣管炎等症狀,業已 經過3個月,且附表line通訊軟體對話所示,原告亦曾就 系爭蛋中雞多次施以疫苗接種,又上開疾病感染途徑甚多 ,亦無從確認感染時間。是以,依原告所提之動物疾病診 斷報告書及證人郭鴻志之證述,亦難證明被告於104年6月 15日交付系爭蛋中雞時,該雞隻即有生殖器官不發生與發 育不全、傳染性支氣管炎等疾病。 4.基此,被告既未能舉證系爭蛋中雞於交付時即有瑕疵,則 其主張因之受有1,455,435元之損害,而請求被告賠償該 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雖存在系爭蛋中雞買賣法律關係,惟被告 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交付系爭蛋中雞時,該批雞隻即有生殖 器官不發生與發育不全、傳染性支氣管炎等疾病之瑕疵,則 原告依民法第216條、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55, 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結果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附表 ┌─────┬───────────┬───────────┐ │日期 │邱俊霖傳送LINE內容 │原告傳送LINE內容 │ ├─────┼───────────┼───────────┤ │104.6.16 │【傳送防疫計畫資料】 │ │ │ │87日齡 │ │ │ │你那點收幾隻呢 │ │ │ │ │還沒算 │ │ │ │昨晚進太晚沒抓跑出來的│ │ │ │明天報給你 │ │ │好的 │ │ │ │謝謝你 │ │ ├─────┼───────────┼───────────┤ │104.6.20 │ │雞有斷腳五隻小隻的約五│ │ │ │十隻總數5001 │ │ │好的 │ │ │ │ │小隻都跑出來外面 │ │ │那另外再扣除贈送1%的損│ │ │ │耗50羽跟你驗收4900羽可│ │ │ │否? │好 │ │ │ │ │ │ │120*4900=588000 │ │ │ │(33+87=120) │ │ │ │下星期再跟你約時間拜訪│ │ │ │你 │ │ │ │ │好 │ │ │謝謝你 │ │ ├─────┼───────────┼───────────┤ │104.6.23 │ │中雞有白冠耶 │ │ │ │在你那沒處理嗎 │ │ │林漢章的中雞場 │ │ │ │ │可以問問嗎 │ │ │我在問了 │ │ │ │上週交的客戶有六個 │ │ │ │目前先麻煩你投藥處理 │ │ │ │益克得淨 │ │ │ │林漢章的中雞場是開放的│ │ │ │蚊蟲加減會有 │ │ │ │ │出雞沒投藥喔 │ │ │有投泰農 │ │ │ │富洛得 │ │ │ │中雞場3週、6週、9週 │ │ │ │會與飼料中加球蟲藥 │ │ │ │對白冠加減有效 │ │ │ │ │可是我這蠻嚴重的 │ │ │ │都臉變白也 │ │ │ │我以為是緊迫 │ │ │ │可是一個禮拜也不應該呀│ │ │你幫我拍照片一下 │ │ │ │ │明天拍 │ │ │好的 │ │ ├─────┼───────────┼───────────┤ │104.6.24 │下午去拜訪你 │ │ │ │幾點方便呢? │ │ │ │ │我人在屏東 │ │ │好 │ │ │ │那改天再來 │ │ │ │ │不好意思,我岳父受傷要│ │ │ │回去一趟 │ │ │好的 │ │ │ │千萬不要這樣說 │ │ │ │我也沒先約 │ │ ├─────┼───────────┼───────────┤ │104.6.26 │下午去找你方便嗎? │ │ │ │ │好 │ │ │幾點方便? │ │ │ │ │二點 │ │ │好 │ │ │ │到你的雞舍門口了 │ │ ├─────┼───────────┼───────────┤ │104.7.3 │ │為何到現在還有跛腳 │ │ │ │還不少耶 │ │ │隻數約多少 │ │ │ │ │還有很瘦的 │ │ │ │大概十隻 │ │ │嗯 │ │ │ │ │死亡的都是瘦巴巴的 │ │ │ │我只是想知道這是怎麼回│ │ │ │事 │ │ │有可能是80天 │ │ │ │打ND+IC(油質) │ │ │ │沒打準 │ │ │ │打到胸膛 │ │ │ │引起發炎 │ │ │ │所以 │ │ │ │變瘦弱 │ │ │ │ │那怎麼處理 │ │ │很多雞都是打ND+IC │ │ │ │引起的緊迫 │ │ │ │而淘汰 │ │ │ │ │我沒遇過 │ │ │ │現在感覺比較難養肥 │ │ │ │打二價沒有這樣過 │ │ │有的會打 │ │ │ │賜肥金 │ │ │ │消炎 │ │ │ │ │我明天打三價加阿默西林│ │ │嗯 │ │ │ │建議 │ │ │ │瘦弱的集中管理 │ │ ├─────┼───────────┼───────────┤ │104.7.31 │ │可以請問一下為何進來一│ │ │ │個半月了還是一大堆養不│ │ │ │肥 │ │ │ │都只剩下一把刀 │ │ │ │還會出現跛腳的也不少 │ │ │ │還有死亡的 │ │ │ │可是找獸醫說沒什麼問題│ │ │ │可以請你有空來看看怎麼│ │ │ │處理嗎? │ ├─────┼───────────┼───────────┤ │104.9.16 │ │可以請問一下為何進來三│ │ │ │個月了還是只生三箱還有│ │ │ │雞沒蛋單 │ │ │等等 │ │ │ │ │可以請你跑一趟嗎? │ │ │好 │ │ │ │我明天過去 │ │ │ │ │早上還是下午 │ │ │早上 │ │ │ │ │好 │ │ │10:00左右 │ │ │ │可以嗎? │ │ │ │ │好 │ ├─────┼───────────┼───────────┤ │104.9.23 │ │報告出來了嗎? │ │ │有 │ │ │ │ │那你幾時過來 │ │ │我還沒收到,他們電話告│ │ │ │知而已 │ │ │ │IB │ │ │ │CAV │ │ │ │都是陰性 │ │ │ │ │那請問為何卵巢不發育 │ │ │ │那你們要怎麼處理 │ │ │ │現在我這沒病毒 │ │ │ │那問提就在小中雞 │ │ │ │輸卵管也沒發育 │ │ │ │這要趕快處理不能再拖了│ │ │是 │ │ ├─────┼───────────┼───────────┤ │104.9.24 │ │還要多久才來處理? │ │ │ │決定好怎麼處理了嗎? │ │ │明日我會再去電嘉義大學│ │ │ │,他們報告近日應該會寄│ │ │ │出 │ │ │ │ │不會用傳真嗎? │ │ │ │現在是多吃一天就一直多│ │ │ │花錢耶 │ │ │ │生的蛋不夠吃飼料耶 │ │ │ │而且小雞飼養過程真的有│ │ │ │的病 │ │ │ │明天我會自己送嘉義大學│ │ │ │看你要來看嗎? │ │ │ │那就以我的報告為準 │ ├─────┼───────────┼───────────┤ │104.9.25 │ │有要過來嗎? │ │ │ │報告拿到了嗎? │ │ │目前還沒 │ │ │ │我同事還沒收到檢驗報告│ │ │ │的資料 │ │ │ │ │不是報名出來了! │ │ │ │難道不能直接去拿嗎? │ │ │ │這樣拖下去有意義嗎? │ │ │ │要把事情鬧到嗎? │ ├─────┼───────────┼───────────┤ │104.9.30 │ │報告拿到了嗎? │ │ │等一下 │ │ │ │郭鴻志老師: │ │ │ │9/17的檢驗報告 │ │ │ │IB │ │ │ │CAV │ │ │ │REO │ │ │ │PCR結果均是陰性 │ │ │ │ │那就是我這邊沒問題了!│ │ │ │問題是你們的,為何雞不│ │ │ │生蛋 │ │ │ │卵巢不發育 │ │ │ │雞永遠都一支刀 │ │ │郭老師表示 │ │ │ │如果您有需要,他可以到│ │ │ │場 │ │ │ │ │現在是跟你們買雞不會生│ │ │ │你們就放著不處理就對了│ │ │ │一開始就跟你們反應雞有│ │ │ │問題不處理 │ │ │ │好那請郭老師來 │ │ │好 │ │ │ │我來聯絡 │ │ │ │另外 │ │ │ │郭老師說: │ │ │ │最近有接到很多是黴菌毒│ │ │ │素影響的 │ │ │ │ │你的雞一開始就瘦巴巴的│ │ │ │養都養不肥 │ │ │ │到現在還是一樣 │ │ │ │你覺得我是第一次買雞嗎│ │ │郭老師: │ │ │ │先請他是不是能清飼料管│ │ │ │線,另外維他命E+Se額外│ │ │ │添加,先處理疑似T2毒 │ │ │ │ │沒有雞想你們的雞到現在│ │ │ │還沒發育卵巢跟輸卵管 │ │ │ │你說的我早加了好幾台飼│ │ │ │料 │ │ │ │根本沒效 │ │ │ │能加的能處理藥物的都處│ │ │ │理就是沒效 │ │ │ │還有報告要給我 │ │ │好 │ │ │ │我同事正在與郭老師約下│ │ │ │星期 │ │ │ │看哪一天方便 │ │ │ │會再跟你約 │ │ │ │ │還要拖 │ │ │ │不能這幾天嗎 │ │ │ │雞蛋不會生 │ │ │ │每天吃飼料 │ │ │ │你要不要付飼料費呀 │ │ │ │還有現在所有的雞都吃一│ │ │ │樣的飼料 │ │ │ │其他的不會這樣 │ │ │ │你們的才會這樣 │ │ │ │那你覺得是t2病毒嗎 │ │ │T2毒素 │ │ │ │是黴菌毒素 │ │ │ │會造成繁殖障礙 │ │ │ │我們 │ │ │ │下週一 │ │ │ │早上8:30到嘉大診斷中 │ │ │ │心載郭老師,去你那裡 │ │ │ │ │好 │ │ │謝謝 │ │ ├─────┼───────────┼───────────┤ │104.10.6 │ │現在處理的怎樣? │ │ │我明天等公司回覆 │ │ │ │ │看怎樣跟我說 │ │ │ │麻煩你了 │ │ │是 │ │ ├─────┼───────────┼───────────┤ │104.10.7 │公司這裡有兩個方案 │ │ │ │ │ │ │ │1.公司提供5000羽蛋雛給│ │ │ │ 您,讓您指定中雞場,│ │ │ │ 飼養,公司優待5000羽│ │ │ │ 雛雞(折讓) │ │ │ │2.依你那天的提議,8000│ │ │ │ 羽草屯場的淘汰蛋雞( │ │ │ │ 國光胚胎蛋用母雞) │ │ │ │我已連絡景旦 │ │ │ │ │那麻煩你8000隻幾時能交│ │ │ │我要聯絡淘汰雞場 │ │ │是 │ │ │ │ │麻煩你 │ │ │【傳送與訴外人的對話:│ │ │ │ A:請問草屯場的胚胎 │ │ │ │ 蛋用蛋雞,請問可 │ │ │ │ 以跟你們買嗎?你 │ │ │ │ 們要淘汰的,8000 │ │ │ │ 羽,我們要買來賠 │ │ │ │ 償客戶的。 │ │ │ │ B:目前剩下的兩棟都 │ │ │ │ 已預約光了,還不 │ │ │ │ 夠賣 │ │ │ │ A:可以討論一下嗎? │ │ │ │ 】 │ │ │ │ │可以問要怎麼處理 │ │ │ │我知道侯哥有約夠二萬隻│ │ │ │你可以跟他談 │ │ │好 │ │ ├─────┼───────────┼───────────┤ │104.10.8 │ │現在我的要求是你賠我中│ │ │ │雞錢加飼料費,現在的蛋│ │ │ │雞你抓回,一個禮拜內處│ │ │ │理 │ ├─────┼───────────┼───────────┤ │104.10.19 │公司這裡目前還是維持以│ │ │ │提供10000羽蛋雛雞的方 │ │ │ │式(或金額)來賠償 │ │ │ │希望你能接受與原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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