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徐阿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 仟壹佰捌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43 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