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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新陽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霞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燦宏興業   有限公司、余大雄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3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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