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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蕭長瑞 訴訟代 理 人 曾金寬 複 代 理 人 黃湘玲        李元妙 被    告 將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叙良 被    告 吳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將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將嘉公司) 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循 環之動用期限自100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止,被告 得於期限內憑撥款通知書循環借用,每筆借款之借款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詎被告 將嘉公司屆期無法償還全部借款,經協議同意分期攤還,借 款期限延至105年12月12日止,共分47期按月平均攤還,利 息按月繳付,借款利率係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 計加碼年率1.65%訂定(被告違約時為年率2.905%,105年3 月29日調整為2.835%),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不依 約還本付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 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 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固定計算。惟被告將嘉公司自105年1 月12日起未依約繳款付息,且於105年2月19日經臺灣票據交 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借據第12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乃於105年5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將嘉公司尚積 欠本金1,170,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郭叙良 、吳炯德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據、放款 全部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利率資料各1份 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6頁),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 之主張係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將嘉公 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1,170,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2,682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1 │ 1,170,176元│自105年1月12日起│2.905% │自105年2月13日起 │ │ │ │ │至105年3月28日止│ │至105年3月28日止 │ │ │ │ ├────────┼────┼─────────┼─────────┤ │ │ │自105年3月29日起│2.835% │自105年3月29日起 │ │ │ │ │至105年5月29日止│ │至105年5月29日止 │ │ │ │ ├────────┼────┼─────────┼─────────┤ │ │ │自105年5月30日起│3.835% │自105年5月30日起 │自105年8月13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12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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