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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王福進 原   告 王美珠 原   告 王美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原   告 王永達 被   告 明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愛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永達為原告王順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順男業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死亡,而其繼承 人為王永達、王福進、王美連、王美珠等情,有除戶戶籍謄 本、現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在卷為憑。其中王永達 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按之前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 其亦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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