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王福進
原 告 王美珠
原 告 王美連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原 告 王永達
被 告 明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愛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永達為原告王順男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順男業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死亡,而其
繼承
人為王永達、王福進、王美連、王美珠
等情,有除戶
戶籍謄
本、現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在卷為憑。
惟其中王永達
迄
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按之
前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
其亦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