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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浤鼎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儀勝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675元(即    美金16,343.75元×32.592【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台    灣銀行牌告匯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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