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慶任
法定
代理人 許妤榛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傳仕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勝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
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妤榛」之記
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許妤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具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