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朱晉億、朱正凱、周伶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2
4,3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