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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朱晉億、朱正凱、周伶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2 4,32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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