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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晉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3月1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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