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晉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3月1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
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