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寶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內容不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準備書
狀,並就下列事項詳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一、
兩造間買賣詳細內容,並請提出
買賣契約書為憑。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
按起訴程式應
表明
訴訟標的,原告
起訴狀僅敘述事實,
惟並未記載究係依
何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請求權依據主張被告應將價金返還
)。
三、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供本院審核
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