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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寶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內容不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準備書 狀,並就下列事項詳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一、兩造間買賣詳細內容,並請提出買賣契約書為憑。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起訴程式應   表明訴訟標的,原告起訴狀僅敘述事實,並未記載究係依   何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請求權依據主張被告應將價金返還   )。 三、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供本院審核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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