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
第12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