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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程車體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訴字 第12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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